本人於2011年7月已過破產期到現在2年, 最近到銀行申請戶口, 先發現要有解除破產令的文件, 確實本人在過去2年都從未收過任何文件, 本人是否已過破產令與否, 經上網查看, 要自行向受託律事行申請"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 但因為在破產令將近完期間發生以下事件,
受託律師行曾來信, 話我還款跟報表有出入, 要求本人補回差額及重新填過報表, 就在這個時間, 本人收到要本人繳交32000元的稅單, 但每年受託律師行只預留每年6000元的稅款, 所以根據本人破產的生活費, 根本不能負擔, 於是受託律師行就准許本人在每月還款裡扣除(已忘記金額, 因扣除金錢不足最終要向家人借錢交稅)
就這唔清唔楚的混亂當中, 破產年期就過了, 而本人交完7月尾最後一期還款, 就沒有再交款, 而對方亦沒有再找我直到現在...
問題:
1)想問問其實本人已過破產令嗎?
2)如本人現在向受託律師行或破產管理處申請"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 會在2年後的今日說反對或延長破產令嗎?
3)可直接找律師去辦理申請解除破產令嗎?(包括申請"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