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T.K.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將資產轉到大陸,如被破產不報,查到会点?
答:樓上網友的答案部分正確,而且亦祇是說到會被控告這後果,但並未提及問題的重點即面對何種刑責及罰則!故在下還是要稍作補充!
基本上破產條例有規定破產者要如實向破產管理署,交代其個人名下所有資產(包括外地)的資料,並在署方要求下全數上繳作償債之用!
不過由於署方在港境以外並無調查及執法的權力,故依法申報外地資產祇是倚靠破產者的自律!
不過假若被揭發瞞報(如被別人檢舉或其他途徑被揭發),則會觸犯幾條破產法例,如第 43A 條《沒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說明書》(有交但資料不實),第129(1)條《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第132 條《破產人的欺詐行為》等,都可被刑事檢控!這些罪名如經公訴罪成,可被判入獄由半年至五年不等兼留刑事案底!
如果署方更控以較嚴重的使用虛假文書罪,則刑期更加大至罰款五十萬兼入獄十四年!
故在破產時是否衷心合作誠實申報,還是心存僥倖博一博,則是個人選擇!不過請小心考慮後果是否值得!
而且追索期亦非如樓上網友所言的五年內(他提及這五年,祇是破產前的資產轉移追索期,即署方會追討倒數申請破產前五年內資產的流向),而是當破產令頒布後,在破產期間破產者並無如實申報資產及上繳,那當被揭發後,即使破產期早已屆滿多時,署方仍然可以作出追討這些在破產期間出現的違規情況!故對破產時瞞報的資產追討期是終身的!
舉例有某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承受親人遺產,那麼他理論上要向署方申報及將這些收益全數上繳!那如他選擇隱瞞不報而署方亦未有即時發現,而破產期亦於一段時日後順利屆滿並自動解除!
不過或許在十年後這事突然被署方發現,則縱使他的破產令已解除超過十年,則署方仍然有權檢控他當年在破產期間的違反破產條例的行為!
而在申請破產前將資產轉移的情況亦一樣,即使署方當時並未即時查知!但這事如被揭發,則同樣是解除破產多年後都仍然可以追討及檢控,並無五年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