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愚見供參:
首先,版主得弄清楚幾個關鍵概念,這樣所有的解答自然可以自行想通
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就繼承而言,在法律上的基本權利是相同的,並無男女之分。
二、
民法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父親留下的財產,就版主與兄長而言,是繼承。
但祖父母尚存活,自然並無繼承可言,
因此他們要如何處理自身的資產,旁人沒有多言的權利。
三、
民法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當祖父母死亡時,因版主父親早於之前死亡,故版主與兄長可代父親之位取得父親本應屬之應繼分(代位繼承),當然版主與父親的子女應繼分也是相同的
四、
民法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同前所述,祖父母自行將名下資產送給他人,在民法上定義為贈與,
既然是贈與,在完成贈與行為之後,財產就歸受贈與人之資產。
五、
民法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版主與兄長是否有扶養義務,這得看祖父母的血親關係圖而定
但…如果符合民法416條的情形時,
祖父母仍得於在時效內撤銷當初的贈與。(將原本贈與的部份拿回來)
附帶一提:
關於前述的扶養義務,依民法1114、1115條,
版主與兄長對於扶養祖父母的義務也是相等的,
但…如果祖父母另有子女尚存時,
因為祖父母與子女的親等關係為一親等,而祖父母與孫子女為二親等
故在扶養義務的順位上,親等近的扶養義務較為優先。
下列條文供參
民法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