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Jud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加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公屋唯一戶主離世,可以繼續幫佢交租住多一年半載先申報嗎?會俾人告嗎?定要主動申報?個單位無人可以繼承了。
答:理論上當公屋戶主離世,是有需要第一時間通知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的!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房署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那如不即時申報而繼續交租,則理論上可以續居至下次審查,或家訪及其他途徑被署方發現!
那真要被房署發現時又如何呢?會被控告嗎?
機會理論上是有的,但實際上房署祇會要求佔用人遷出收回單位了事!因將佔用人告上法庭太麻煩了,最終的結果也祇是收回單位,其他罰則對房署來說並不重要!故除非佔用人不合作,否則被告上法庭的機會不大!
另想請問為何該單位無人可以承繼租約呢?是單位祇有該戶主一人獨居嗎?還是有其他人同住但從無加入或不符條件未能加入成為家庭成員呢?
因按房署的規定,如戶主離世則可以由配偶優先承繼租約,如無配偶或配偶放棄承繼權,則其他在家庭成員內的所有人之一,都可以獲房署批出新租約成為該單位的新戶主(但要先通過資產審查)!
即是說,祇要有一位合資格的家庭成員,而他(或她)亦符合入住公屋的基本條件,則已經可以承繼該公屋的租約!
但如真的無其他人符合房署批出新租約的條件,則後果當然是該公屋單位會被房署收回!那如佔用人(如有)在居住方面有困難,則可以向房署申請要求恩恤暫時入住中轉屋!
2013-08-14 13:42:37 補充:
在下對 Yan 網友的意見感到奇怪,能請你詳細補充一下嗎?
1) 戶主死左政府系會知 , 即時 收反
答:請問當某人離世,為何全港政府部門便必定即時知曉呢?理論上除了衛生署(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死因裁判官(非自然死亡要死因聆訊)及入境處(辦理死亡登記)外,其他各部門都祇會在有需要及作出調查時,才會知道該人已死!
舉例警方要尋找某人,也需登入政府電腦資料中,才能尋得他原已離世的紀錄!問題是警方不會無緣無故搜尋任何人!
這情況在房署方面亦如是,房署不會無緣無故隨意地搜尋全港公屋戶主誰仍在世吧?
2013-08-14 13:43:37 補充:
2)你交錢果刻人地就己經知, 甘人地可以告你
答:這個說法更離奇!
房署從來無規定祇有戶主本人才能交租,那又如何在一有非戶主本人交租時,便知道戶主原來已死,更要告交租人之道理呢?
另恐怕 Yan 網友不知道繳交公屋租金,除可以在便利店、港鐵站交現金外,還可以自動轉賬、繳費靈、網上銀行等多種方法繳交!
那想請問,房署如何得知交租者非戶主本人呢?
2013-08-19 11:46:54 補充:
kc 網友你好!閣下 的意見難以成事!
首先契仔並非符合公屋家庭成員資格的親屬關係!故絕無租約承繼權!
而戶主「叫」你住不等同房署同意你住,如這說法也行得通恐怕公屋再無交回流轉的機會!因每個家庭不住時都「叫」其他人住,那有誰會退回公屋呢?
房署有何疏忽呢?是住戶瞞報違法在先,還能怪房署不調查和執法嗎?如這也說得通,豈不等如殺人無罪,祇是警方疏忽無拉人嗎?
2013-08-25 18:08:49 補充:
社署即時得知祇是特別情況,不知你還記得社署早前被審計署批評,不少綜援受助人即使離世,但社署都不知曉照樣發放綜援金嗎?
或許是被審計處針對過後,署方才收緊相關情況,加快更新對比離世者的資料吧!
至於加名一事,則按房屋條例孫兒(包括外孫及內孫),亦的確不乎合加名資格的,除非該位戶主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那才可以用依賴戶主照顧這個理由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