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主離世,一直幫佢交租可否住到審查為止?

2013-08-10 3:49 am
公屋唯一戶主離世,可以繼續幫佢交租住多一年半載先申報嗎?會俾人告嗎?定要主動申報?個單位無人可以繼承了。

回答 (6)

✔ 最佳答案
Jud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加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公屋唯一戶主離世,可以繼續幫佢交租住多一年半載先申報嗎?會俾人告嗎?定要主動申報?個單位無人可以繼承了。

答:理論上當公屋戶主離世,是有需要第一時間通知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的!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房署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那如不即時申報而繼續交租,則理論上可以續居至下次審查,或家訪及其他途徑被署方發現!

那真要被房署發現時又如何呢?會被控告嗎?

機會理論上是有的,但實際上房署祇會要求佔用人遷出收回單位了事!因將佔用人告上法庭太麻煩了,最終的結果也祇是收回單位,其他罰則對房署來說並不重要!故除非佔用人不合作,否則被告上法庭的機會不大!

另想請問為何該單位無人可以承繼租約呢?是單位祇有該戶主一人獨居嗎?還是有其他人同住但從無加入或不符條件未能加入成為家庭成員呢?

因按房署的規定,如戶主離世則可以由配偶優先承繼租約,如無配偶或配偶放棄承繼權,則其他在家庭成員內的所有人之一,都可以獲房署批出新租約成為該單位的新戶主(但要先通過資產審查)!

即是說,祇要有一位合資格的家庭成員,而他(或她)亦符合入住公屋的基本條件,則已經可以承繼該公屋的租約!

但如真的無其他人符合房署批出新租約的條件,則後果當然是該公屋單位會被房署收回!那如佔用人(如有)在居住方面有困難,則可以向房署申請要求恩恤暫時入住中轉屋!


2013-08-14 13:42:37 補充:
在下對 Yan 網友的意見感到奇怪,能請你詳細補充一下嗎?

1) 戶主死左政府系會知 , 即時 收反 

答:請問當某人離世,為何全港政府部門便必定即時知曉呢?理論上除了衛生署(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死因裁判官(非自然死亡要死因聆訊)及入境處(辦理死亡登記)外,其他各部門都祇會在有需要及作出調查時,才會知道該人已死!

舉例警方要尋找某人,也需登入政府電腦資料中,才能尋得他原已離世的紀錄!問題是警方不會無緣無故搜尋任何人!

這情況在房署方面亦如是,房署不會無緣無故隨意地搜尋全港公屋戶主誰仍在世吧?

2013-08-14 13:43:37 補充:
2)你交錢果刻人地就己經知, 甘人地可以告你

答:這個說法更離奇!

房署從來無規定祇有戶主本人才能交租,那又如何在一有非戶主本人交租時,便知道戶主原來已死,更要告交租人之道理呢?

另恐怕 Yan 網友不知道繳交公屋租金,除可以在便利店、港鐵站交現金外,還可以自動轉賬、繳費靈、網上銀行等多種方法繳交!

那想請問,房署如何得知交租者非戶主本人呢?

2013-08-19 11:46:54 補充:
kc 網友你好!閣下 的意見難以成事!

首先契仔並非符合公屋家庭成員資格的親屬關係!故絕無租約承繼權!

而戶主「叫」你住不等同房署同意你住,如這說法也行得通恐怕公屋再無交回流轉的機會!因每個家庭不住時都「叫」其他人住,那有誰會退回公屋呢?

房署有何疏忽呢?是住戶瞞報違法在先,還能怪房署不調查和執法嗎?如這也說得通,豈不等如殺人無罪,祇是警方疏忽無拉人嗎?

2013-08-25 18:08:49 補充:
社署即時得知祇是特別情況,不知你還記得社署早前被審計署批評,不少綜援受助人即使離世,但社署都不知曉照樣發放綜援金嗎?
或許是被審計處針對過後,署方才收緊相關情況,加快更新對比離世者的資料吧!

至於加名一事,則按房屋條例孫兒(包括外孫及內孫),亦的確不乎合加名資格的,除非該位戶主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那才可以用依賴戶主照顧這個理由加名!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8-25 2:06 am
我唔知房署知唔知, 但而家乜野都電腦化就應該會知, 因為呢位戶主一過身社署即寄信來話CUT生果金, 快過打針

佢有仔有女, 但個個資產都過晒額, 房署仲要佢地証明係有血緣關係先俾加名, 孫同佢住又唔加得, 做法非常硬膠化
2013-08-13 8:33 pm
個單位無人可以繼承了 :

一定要申報 ,

因為公屋系唯一戶主 ,

除非你系佢個子女 甘可以住

其他人吾可以住

可以繼續幫佢交租住多一年半載先申報 ?

可能性 : 

1) 戶主死左政府系會知 , 即時 收反 

2)你交錢果刻人地就己經知, 甘人地可以告你
2013-09-30 11:51 pm
cecimak

"因按房署的規定,如戶主離世則可以由配偶優先承繼租約,如無配偶或配偶放棄承繼權,則其他在家庭成員內的所有人之一,都可以獲房署批出新租約成為該單位的新戶主(但要先通過資產審查)!

即是說,祇要有一位合資格的家庭成員,而他(或她)亦符合入住公屋的基本條件,則已經可以承繼該公屋的租約!"

請問符合入住公屋的基本條件, 是指要符合新申請公屋的入息和資產限額? 還是現公屋住戶的入息和資產限額?
2013-08-19 7:23 pm
無人成繼,正常是交回房署。到時你說他契仔,習慣幫他交租,
是他叫我繼續住,
現在房署也有疏忽?所以你博下,切勿被鄰居揭發。小心出入,
2013-08-10 12:53 pm
公屋戶主離世,一直幫佢交租可否住到審查為止?短暫性違法至被發現是無可無不可.

會俾人告嗎?
濫用公屋一定會.

定要主動申報?
守法市民是需要.

個單位無人可以繼承了。
房署自會依法律規矩處理.


收錄日期: 2021-04-12 1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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