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請問另定假日同代替假日有咩分別? 究竟係前60後60日補假, 定前30後30? 有d混淆, 多謝解答!!
收錄日期: 2021-05-04 0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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