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陳毅勳付錢交保?

2013-08-03 3:56 am
交保回部隊又不是回家

為什麼不責付部隊長官就好?

回答 (4)

2013-08-03 5:03 am
✔ 最佳答案
偵訊結束之處分:
(1) 具保: 檢察機關對訊畢之受詢問人,認無應羈押之情形,或對已羈押之被告停止羈押,為使其隨傳隨到而提供保證書或保證金之強制處分,亦可稱之為「保釋」。(刑事訴訟法一一三條)(2) 責付:偵查中檢察機關得針對停止羈押,卻無力繳納保證金者,責付予該管區域內適當之人或被告之輔佐人,出具保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一一五條)(3) 限制住居: 偵查中檢察機關針對不能具保,又無可責付之情形,命被告限制住居,停止羈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有時亦與「具保」或「限制出境」同時併行。

2013-08-02 21:33:59 補充:
所以具保如果被告發生脫逃誰都無事有錢人最好
2013-08-04 4:57 am
起訴而已~又不是判決~搞不好在判個證據不足~無罪勒~而且23個緘默權~一個問題都不正面回答~都可以交保~那當初收押他幹嘛~真是把人都當作白癡
2013-08-03 8:13 am
洪仲丘最後一天躺下沒人管,這條就可以千扯到很多人
第43條(遺棄傷病部屬罪)


監視器部分[軍用設施+電磁紀錄]這兩條千扯更多人
第29條(未盡維修義務罪)
第63條(妨害軍事電磁紀錄正確罪)

就是不願意辦

這種判法就是教百姓以後別殺人用凌虐方式罪比較輕
這樣社會會更亂,每個人都要自求多福了
2013-08-03 5:59 am
在確定判決前,任何起訴前或起訴後的嫌疑犯都被視為尚未定罪。洪案中在起訴後被保釋的四名官佐,尚未經過審判判決有罪,只要法官認為他們沒有逃亡之虞,或者沒有串供的可能性,將其交保釋放是符合法律的作法。

沒有法律知識的民眾,常常把嫌犯扣住不放,當作是「懲罰」的一部份。如果保釋放出,就是無視於被害人所受冤屈與損害。

這種充滿報復思維的民萃作風,把法律視為報復嫌疑人的工具,顯示國民法律教育的失敗。

2013-08-02 22:08:24 補充:
洪姓士官是被凌虐致死,沒有直接對洪姓士官施以凌虐或教唆導致其死亡的軍官與士官,所負的刑責當然較輕。

現在社會充滿基本教義派的報復思維,以及役男對以往在部隊受到委屈逮到的反撲,完全違背了法治社會「罪刑法定」的最基本原則。

這些人不把國軍士氣(不是全軍都在凌虐部下)摧毀,一直要弄到幹部畏首畏尾不敢正當管教訓練部屬,整個部隊戰力瓦解,才額手稱慶。

悲哀。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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