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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規定對子女的贍養責任。付贍養費一方要為子女提供生活及教育所需,直至子女達十六歲,如果証明子女在十六歲以後還在接受教育或有特別需要,如精神或身體弱能,可要求地方法院將有關的贍養令延長兩年,最長可延至子女二十一歲為止。
所以女方就算再婚,男方仍要付子女的膽養費起碼到 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