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朋友拍拖7 年,只同居,沒結婚,育有一子一女,由於 2人均有工作,小朋友都是交給他 媽媽照顧,他負責支付家用給他媽媽(包括供養小朋友的費用),而我則負責我們2人生活開支 及 小朋友日常生活洗費,近日因為男朋友有 小三,而分手了。
請幫忙回答本人的以下問題:
1. 小朋友的撫養權及 合法監護人 是屬於 我嗎?
2. 我是否 可隨時接走 小朋友,是合法嗎?
3. 如果小朋友交由我照顧,男方需要俾膳養費?
其實我並不想小朋友 現在的生活有太大轉變,及等本人有能力照顧小朋友時,才接回他們一起生活,但如果上了法庭,小朋友判給我的機會高嗎?
P.S. 暫時和他們協議,小朋友仍然由 他媽媽照顧,本人可於星期六、日、假期等,可以探訪小朋友及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