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Wilso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小第97年欠下銀行200萬債, 至今金銀行還未收到我錢, 想請問法庭會否6年就取消?是否一直沒有取消?
答:相信閣下 發問的背景,是涉及時限條例(或稱期限法)的六年法定追索限期!
所謂「期限法」,就是有關法定時效的條例!根據這條例,不同性質的民事索償,都有法定的期限或時效!假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追討或索償,該項責任或賠償將視為喪失效力,亦即是說變成無效,再也不能對其採取任何法律追索行動!
但問題的重點是,要債權人在六年間都未曾展開過追討行動,方符合期限法的失效要求!那閣下 認為銀行債權人會在六年間都從未展開追數行動從而導致債務失效嗎?
閣下 或會認為,多年來銀行都無跟我接觸及追討過債務,那是否表示債務已符合期限法的要求呢?那要視乎你本人的實際狀況!
假若你在該債務起始計的六年間,從未搬遷或跟債權人失去聯絡,祇是債權人從未展開追數行動,那這些債務符合期限法所定會失效!相反如祇因你失蹤避債,而非銀行無跟你接觸,則這並不算銀行無追數,祇是你無跟銀行接觸而已,那在這情況下期限法便不適用!
即是所謂不提出追討祇因債務人失去聯絡,並非債權人無去追數!高等法院關淑馨大法官曾就類似情況頒下判辭,表明債務人在還清債務前,有責任跟債權人保持聯絡,故無提供最新聯絡方法給債權人,經已屬刻意逃避償債責任的行為,更絕不符合時限條例的保障範圍!
那銀行會在失去債務人蹤影後便不去追數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即使你已搬遷,但銀行祇要在六年間(那怕是五年十一個月時)向你作出任何的追數行動,則追討期限便自動再延續六年!基本上債權人祇要向債務人原有聯絡地址發出一封掛號信,因無人收退回的郵遞紀錄,已經足以證明債權人曾作出追討行動,得以延續債務的有效期!
這便是不少人會於多年後,收到其他人的追數信或有收數公司臨門的原因,因這便是債權人延續債務有效性的手段!
銀行資源豐富,有專業的法律顧問及專門處理壞賬的部門,銀行會不清楚時限條例的法律基礎,有人會認為銀行因不了解時限條例而讓債務失效嗎?銀行會有可能六年間都不展開追數行動致令欠債失去法律追討的權利?銀行會如此輕易令自己蒙受損失?想想便知道絕無可能吧!
故在下相信,閣下 的債務仍然是有效的!
還有一點,便是假設債權人真的在六年間都從未開始過追討行動!那在時限條例的精神下,債權人祇是失去討債的法律理據,如發律師信,入稟各級法庭追討或申請債務人破產等!但並不表示債權人不能再展開追數行動!
祇要債權人不透過法律行動追討,而改以其他方法,如祇發信、致電、派人登門甚至委託收數公司去作出追討,則仍然是可以和合法的!在這情況下,債務人有權以債權人已失去對債務的法律追討權利而拒絕還款,這在法律層面是可以的!祇要能承受追數的滋擾和壓力便可以!
即是說,假使債權人真的已失去追討債務的法律理據,但仍然有權以非法律行動的方式去追數!而債務人亦絕對有權不償付已失去法律基礎的債務,但要能應付非法律性質的追數行動!
這便是坊間常見的債務人於多年後,卻突然收到從未聽聞的聲稱債權人來追數!這些通常是債務人的聯絡方式再次曝光後,原債權人以聲稱將債務轉賣的方式交由另一新債權人去作出追討!當然祇要債務人夠硬淨,是絕對無需理會這些追數行動!但對個人及家庭,以至工作環境都造成滋擾就是必然的了!
「無債一身輕」?當然每位債務人都希望如此,但談何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