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下班後留下來把產量做完,還不給加班費!這樣有違法嗎?

2013-07-30 10:38 am
我是台灣佳能嘉義廠的晚班契約工
我們的上班時間是15:25~00:10
休息時間1h
因為是新手
所以跟不上產線的速度
想當然到下班的時候
當天的產量一定不足
於是主管就會硬把你留下來
把產量做到才能走
並且不提報加班
也就是說沒有加班費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有的話是違反哪一條哪一項
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資訊
謝謝

PS我們公司雖然是打卡制的
不過打卡只是看你有沒有遲到 早退 未到...等
並不會因為你多留幾小時就多給你加班費
加班必須主管有提報才有

回答 (5)

2013-08-02 6:49 pm
佳能這間公司喔,算蠻爛的,如果你不是辦公室人員,那就認命吧~
他就是遊走在合法邊緣,不違法,但就是一切照「資委會」的規定走,不會再多給你

而現行法令,也都是偏袒資方,沒在管勞方的,鬼島不是叫假的~

我只能給你幾個下一步怎麼走的建議

1、你是做很慢嗎?如果別人都不需要留下來補產量,只有你需要,那你的問題比較大,你得加油
2、或是直接擺爛,讓大家就都延後下班,等到領班受不了你,把你調去別的位置,只是這樣你會黑掉
3、或是直接跟領班說你學這關有問題,想換去別關學,態度要巴結一點

藍帽有的很**,有的還蠻好講話的,所以如果你很努力學但都學不好,就去講看看吧


如果真的真的真的非常賭爛這間爛公司,那就離職,然後向『所在地政府勞工局』申訴它,但是勞工局會說:「證據呢?請自行提供證據,我們不負責蒐證喔!」,可是打卡記錄是電腦資料,所以你拿不到證據,而你沒證據,勞工局連理都懶得懶你,只會請你回家吃自己

這就是鬼島,法律只保護有錢人,政府只保護資方跟財團

請充實自己,然後找更好的工作或是自己當老闆,不然就認命吧!!!!

==========法條如下所示,但僅供參考!!!

公司以「責任制」剝削勞工權益部分,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僱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此外,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僱主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使勞工假日出勤,違反者,除依法處六千到六萬元之罰款外,並要求僱主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將連續處罰,決不寬貸。

(由原來處罰鍰新台幣6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已三讀通過但是尚未公佈實施日期)


申訴單位:所在地政府勞工局
參考: 朋友,自己
2013-07-31 12:52 am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加班費之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準法第24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是此,若您公司無給您加班費,顯然違反其規定,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建議您可蒐集相關違法資料、證據,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電)諮詢。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參考: 勞動基準法
2013-07-30 9:36 pm
如果一開始有規定應該的產能值,就要達到,不然業績獎金就會扣.

新手一開始跟不上是正常的,如果硬是要提加班,未來說不定會被刁難!且不適任開除.

所以,看您是否要留下來完成後再走,或是~沒有加班費,就不做!但可能公司會請不起您.
或者,跟主管討論看看,新人一定都是這樣嗎?

您自己斟酌
2013-07-30 6:20 pm
主管就會硬把勞方留下來,把產量做到才能走,並且不提報加班(也就是說沒有加班費)。雇主(公司及主管)這樣有違反違反勞基法第21~23、24、30條(去縣政府申訴時照這樣寫即可)
參考: Yahoo搜尋 旺來Blog 勞資權益諮詢顧問師
2013-07-30 4:45 pm
當然有違法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39: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30000010KK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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