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與B小姐於內地以三書六禮形式结婚,婚後二人沒有子女;A先生後到香港定居,B小姐向A先生提出你不如找另一名妻子,因為好難申請到香港,之前申請過幾次都唔得。之後,A先生與C小姐相識,不久A先生與C小姐在香港註冊结婚,當時,A先生沒有與B小姐離婚,A先生是取得B小姐同意下與C小姐结婚,B小姐向A先生承諾不會申請來港定居,而C小姐亦知道B小姐向A先生承諾不會申請來港定居才決定結婚。但B小姐後來申請到香港定居,在親人家中居住。A先生與C小姐仍是共同生活,育有子女。
(1)就以上案例,A先生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A先生與C小姐是在香港一夫一妻制成立之後結婚)?如果C小姐不清楚香港有這個法律條例下與A先生結婚是否同樣構成重婚罪?如有證據顯示B小姐是在A先生與C小姐在香港註冊结婚之前已儲心積慮開始申請到港(例如從B小姐申請到港的文件日期), 目的係想同A先生與C小姐共同生活,然後幫手湊A先生與C小姐的孩子,希望在A先生與C小姐心目中有地位。在法理上,B小姐是否違反承諾,A先生與C小姐會否減輕判刑?
(2)請問重婚罪在香港有沒有追訴權時效(以我所知,在台灣重婚罪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B小姐現在是否仍有權向法庭提起訴訟?
(3)就以上案例,A先生與C小姐現在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婚姻問題?尋求法律協助?離婚?請大家比一些專業意見?
(4)如果A先生過身,生前已訂立遺囑及將物業轉名給兒女。B小姐可否告A先生與C小姐重婚罪及從法律途俓取回A先生所有遺產及物業? 如果A先生生前與C小姐離婚,同樣已訂立遺囑及將物業轉名給兒女,情況會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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