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賣車的法律責任

2013-07-26 7:21 am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於今年6/23傍晚我把車開到車行估價,後來成交以31萬元成交,當日付訂金一萬塊
在簽約過程中,車行口頭敘述牌照稅及燃料稅因使用者付費各付各的。
在契約簽訂上面也註明甲/乙兩造分別負擔牌照稅及燃料稅而且車行口頭承諾隔日會將剩下餘款結清。
結果隔天的時候車行就用很多理由托托拉拉的到第二天才結清,這就算了,因為契約上沒註明。
後來發現尾款車行多扣了我們14335說是什麼燃料稅還有牌照稅沒繳的罰金。
結果問題來了
他7/18又打電話來跟我們說什麼要我們匯款給他說又有什麼稅金要繳的我覺得不對勁才去查。才發現

1.車行多扣了我們下半年度的燃料稅
2.車行沒有退給我們下半年度的牌照稅

那跟當初口頭上講的都不一樣,我現在契約上有註明甲乙兩造負擔的話,這樣我可以告他詐欺然後順帶請求民事賠償嗎?六七千塊不是大錢,但真的是因為車行後續處裡的態度就是一副不然你要怎樣讓我很不爽!

他不照契約履行及口頭告知的話來履行是不是就犯了詐欺罪?
這樣我可以直接去報案然後順便請他歸還這個款項嗎?
我已經寄了存證信函,但車行就是裝皮皮也不處裡的,真的都拿他沒辦法嗎?
更新1:

補充一下:車行後來是跟我說牌照稅是4月份要繳的本來就是我們要繳全年度 然後燃料稅是七月份要繳因為上半年度是我們在使用當然他要扣我們款!這樣聽起來不是車行都在佔贏面嗎?

回答 (5)

2013-07-29 6:35 am
✔ 最佳答案
基本上只要過戶
原車主就應該要交付全年度的牌照和燃料費
至於你們私底下的交涉就可能要看契約約定了....

其實要切割很簡單
報停(繳納到報停的前一天)同時辦理過戶
就等著下一個車主辦理復駛(從復駛日繳納到年底)
參考: 監理經驗
2013-07-27 12:45 am
車行後來是跟我說牌照稅是4月份要繳的本來就是我們要繳全年度

聽他在卡虎爛!

因為你們在在【102年6月23日賣車過戶】的,所以事後【稅捐機關是會退還你從102年6月24日~12月31日未使用的牌照稅】的阿。(你要負擔從102年1月1日起~6月23日的牌照稅)

從【102年6月24日~12月31日是要由車行去繳交】的阿!

然後燃料稅是七月份要繳因為上半年度是我們在使用當然他要扣我們款!這樣聽起來不是車行都在佔贏面嗎?

沒錯!

因為你有使用燃料稅、牌照稅從【102年1月1日~6月23日】的事實阿。

2013-07-26 16:49:09 補充:
整年度的牌照稅4月開徵)、燃料稅(7月開徵)使用日期=【從當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的阿!


那如果在年度中過戶的話:

賣方要負擔從1月1日起到賣出的日期的牌照、燃料稅的阿!

買方要負擔從買入的日期到12月31日止的牌照、燃料稅的阿!
參考: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前汽車公司業務代表+已取得「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二技畢業的我
2013-07-26 10:50 pm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於構成要件上,要車商施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不過依提示情形,似無車商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是此,詐欺罪似不成立。頂多,可以試試看刑法第335條規定之普通侵占罪或第336條第2項規定之業務侵占罪。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於提起刑事告發,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刑事告訴後,您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及可不用繳民事訴訟相關之裁判費用。
不過,通常檢察官都會先請您與車商和解。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電)諮詢。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參考: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民法
2013-07-26 6: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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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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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4 01:30: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25000010KK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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