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年6/23傍晚我把車開到車行估價,後來成交以31萬元成交,當日付訂金一萬塊
在簽約過程中,車行口頭敘述牌照稅及燃料稅因使用者付費各付各的。
在契約簽訂上面也註明甲/乙兩造分別負擔牌照稅及燃料稅而且車行口頭承諾隔日會將剩下餘款結清。
結果隔天的時候車行就用很多理由托托拉拉的到第二天才結清,這就算了,因為契約上沒註明。
後來發現尾款車行多扣了我們14335說是什麼燃料稅還有牌照稅沒繳的罰金。
結果問題來了
他7/18又打電話來跟我們說什麼要我們匯款給他說又有什麼稅金要繳的我覺得不對勁才去查。才發現
1.車行多扣了我們下半年度的燃料稅
2.車行沒有退給我們下半年度的牌照稅
那跟當初口頭上講的都不一樣,我現在契約上有註明甲乙兩造負擔的話,這樣我可以告他詐欺然後順帶請求民事賠償嗎?六七千塊不是大錢,但真的是因為車行後續處裡的態度就是一副不然你要怎樣讓我很不爽!
他不照契約履行及口頭告知的話來履行是不是就犯了詐欺罪?
這樣我可以直接去報案然後順便請他歸還這個款項嗎?
我已經寄了存證信函,但車行就是裝皮皮也不處裡的,真的都拿他沒辦法嗎?
更新1:
補充一下:車行後來是跟我說牌照稅是4月份要繳的本來就是我們要繳全年度 然後燃料稅是七月份要繳因為上半年度是我們在使用當然他要扣我們款!這樣聽起來不是車行都在佔贏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