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是什麼意思?

2013-07-23 11:20 pm
民事答辯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是什麼意思?

回答 (4)

2013-07-24 12:37 am
✔ 最佳答案
第265條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第266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第267條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2013-07-23 16:49:22 補充:
在邱聯恭教授.王甲乙院長.楊建華大法官等碩彥修改民事訴訟法前.
言詞辯論是"形骸化"與"空洞化".
如陳鵬光律師所言...法庭上...對方遞狀...他拿回去研究一下...下一回...對方也如此.
律師成為了信差.
案子拖拖拉拉....所以...要做訴訟上的改良.

2013-07-23 19:58:08 補充:
陳鵬光律師在課堂上說:以前雙方律師在法庭上淪為"信差"(交換狀子).
言詞辯論淪為"空洞化"與"形骸化".
而邱聯恭教授.王甲乙院長.楊建華大法官等等法律界碩彥...不斷改革.
有助縮減訴訟時間.....
2014-07-30 10:17 am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1400703.pixnet.net/blog
2013-07-23 11:30 pm
善本就是重抄一本...現代人用影印就可...
自己送給對方就可..(寄掛號)
2013-07-23 11:29 pm
代表這份書狀已另行印製影本寄送給訴訟上的他方當事人。

收錄日期: 2021-04-24 23:11: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23000015KK0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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