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重婚問題

2013-07-23 6:58 am
我同事a小姐最近有一個疑難,希望有心人可幫幫忙,
a小姐係香港結左婚,但係老公對佢不忠,而佢地協議左唔離婚因為家庭既因素,佢應成左老公唔會離婚住因為佢奶奶好錫佢,但問題出現了,佢跟一位同性朋友認識多年,兩年前她們開始拍拖,希望在這年可以到加拿大同性結婚,希望懂法律朋友可幫幫她解答,謝謝!

1.據所知,到加拿大同性結婚,在香港是沒有法律效用的,雖然是沒有任何同等香港夫妻的權利,但她們真的很想到加拿大結婚,但是這樣會觸犯法例嗎?

2.而加拿大當局會發現她們在香港已是已婚人士嗎?

資料請詳盡解答,送20點!

回答 (3)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在回答問題前在下先表明身份,因並非從事法律界,亦對加國的婚姻法非太了解!

1.據所知,到加拿大同性結婚,在香港是沒有法律效用的,雖然是沒有任何同等香港夫妻的權利,但她們真的很想到加拿大結婚,但是這樣會觸犯法例嗎?

答:祇要 a小姐在香港的婚約未正式解除,則她在全球任何地方隱瞞已婚的情況下,取得當地的正式合法結婚證書,都必屬違反當地法律的事!

故在這情況下,該同姓婚約在港是否有效已非重點,因她們己觸犯加國的婚姻法!如她們事後離開加國,但這事如在香港被揭發亦可被控以重婚罪!

據在下所知,在加國登記結婚,同樣需要出示未婚或單身證明(在加國或其他國家已離婚亦需提供證明辦理許可)!那如作出虛假陳述訛稱未婚經已有問題!


2.而加拿大當局會發現她們在香港已是已婚人士嗎?

答:機會當然有!即使當時未能查證,但這違法的事始終有被揭發的機會!如有人檢舉,甚或當事人自行揭破等!

如這事先在港被揭發,則檢控過後港方亦會知會加國這違反法律的個案!相反亦然,如事情先在加國被發現亦會知會港方跟進!


其實她們如真的兩情相悅,何需一紙婚書來證明及維繫呢?更別說這婚書是以欺騙的手段來取得,這行為本身便侮辱了婚姻的神聖!

不過如果她們祇是希望形式上曾辦理結婚一事,則有一折衷辦法可以考慮!

便是據在下了解加國的結婚儀式,是分開兩部分的!

第一當然是如常往當地的婚姻登記處登記註冊,那在填完表簽名後,便算完成登記手續!但這時婚約仍然未算合法不受加國政府承認,要經過第二部份的「結婚儀式」才算是合法的婚約!

結婚儀式是透過結婚主禮人(如法官或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在執行結婚儀式並簽署結婚證書後,由他們將證書寄交政府的有關部門(必要由他們寄出而不能自行寄出),一段時間後便能取得正式的結婚證書!

結婚儀式亦可以選用宗教儀式,兩者略有不同!在辦妥登記後祇要取得神父或牧師的許可,同意提供宗教場地及作主持人,當儀式完結後神父或牧師便會即時簽署一份證書,而這證書是正式的(加國政府會承認)!持有這證書便無需再向政府機關申請結婚證明!

那按上述情況,理論上祇要 a小姐兩人往加國辦妥結婚登記的第一部份,但卻不進行第二部份!那麼該結婚登記便不會成為正式婚約,不會受加國政府承認!那既未成事不獲承認則自然不會違反加、港兩地婚姻法例!(但重婚雖不成立,不過申請結婚時虛報單身仍然違法!)

其實這行為在旁人眼中看來,是全無意義及費時失事兼浪費金錢之舉,故作這諸般動作純為還 a小姐倆的心願!是否值得見仁見智,要由當事人去決定了!

個人意見!既覓真愛(在下不反對同姓相愛,祇要是個人選擇便可)那何必拖泥帶水呢?跟對己不忠的丈夫分手吧!丈夫母親痛惜有加?那如她百年歸老後又如何?另如他老人家明白事理真的疼這個媳婦,為何仍要她面對不忠及再無感情的兒子呢?為何不鼓勵她做喜愛的事,過自己喜歡的生活呢?

結果如何!要 a小姐自行抉擇,當然有很多因素導致她要維持原有婚姻,如經濟方面、子女方面等!但幸福是要自己爭取的,亦應該對新伴侶公平一些,考慮一下給自己一條新的路吧!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8-30 10:15 pm
推薦你一個不錯的G片網站!!
(我自己本身有買過,客服也不錯~不像一堆網站問了也不理)
超多精採和養眼ㄉ影視~有和日本同步喔!!

http://TT.Gboy1069.com

我身邊也是有很多異性戀朋友,我也會介紹她們欣賞!!
看日本的帥哥男優如何打扮、如何有型!
甚至去看一些GV片(男同志影片)增加自己的性愛技巧。

~~真不錯!!
2013-07-23 3:36 pm
【不違天地真理】

天地陰陽,人也陰陽;同男同女,絕代在揚。

真理邪理,不必多喻;智者自知,天地真理。

自知智持,不知教遲;人性任性,順天然矣。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34: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22000051KK0035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