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在回答問題前在下先表明身份,因並非從事法律界,亦對加國的婚姻法非太了解!
1.據所知,到加拿大同性結婚,在香港是沒有法律效用的,雖然是沒有任何同等香港夫妻的權利,但她們真的很想到加拿大結婚,但是這樣會觸犯法例嗎?
答:祇要 a小姐在香港的婚約未正式解除,則她在全球任何地方隱瞞已婚的情況下,取得當地的正式合法結婚證書,都必屬違反當地法律的事!
故在這情況下,該同姓婚約在港是否有效已非重點,因她們己觸犯加國的婚姻法!如她們事後離開加國,但這事如在香港被揭發亦可被控以重婚罪!
據在下所知,在加國登記結婚,同樣需要出示未婚或單身證明(在加國或其他國家已離婚亦需提供證明辦理許可)!那如作出虛假陳述訛稱未婚經已有問題!
2.而加拿大當局會發現她們在香港已是已婚人士嗎?
答:機會當然有!即使當時未能查證,但這違法的事始終有被揭發的機會!如有人檢舉,甚或當事人自行揭破等!
如這事先在港被揭發,則檢控過後港方亦會知會加國這違反法律的個案!相反亦然,如事情先在加國被發現亦會知會港方跟進!
其實她們如真的兩情相悅,何需一紙婚書來證明及維繫呢?更別說這婚書是以欺騙的手段來取得,這行為本身便侮辱了婚姻的神聖!
不過如果她們祇是希望形式上曾辦理結婚一事,則有一折衷辦法可以考慮!
便是據在下了解加國的結婚儀式,是分開兩部分的!
第一當然是如常往當地的婚姻登記處登記註冊,那在填完表簽名後,便算完成登記手續!但這時婚約仍然未算合法不受加國政府承認,要經過第二部份的「結婚儀式」才算是合法的婚約!
結婚儀式是透過結婚主禮人(如法官或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在執行結婚儀式並簽署結婚證書後,由他們將證書寄交政府的有關部門(必要由他們寄出而不能自行寄出),一段時間後便能取得正式的結婚證書!
結婚儀式亦可以選用宗教儀式,兩者略有不同!在辦妥登記後祇要取得神父或牧師的許可,同意提供宗教場地及作主持人,當儀式完結後神父或牧師便會即時簽署一份證書,而這證書是正式的(加國政府會承認)!持有這證書便無需再向政府機關申請結婚證明!
那按上述情況,理論上祇要 a小姐兩人往加國辦妥結婚登記的第一部份,但卻不進行第二部份!那麼該結婚登記便不會成為正式婚約,不會受加國政府承認!那既未成事不獲承認則自然不會違反加、港兩地婚姻法例!(但重婚雖不成立,不過申請結婚時虛報單身仍然違法!)
其實這行為在旁人眼中看來,是全無意義及費時失事兼浪費金錢之舉,故作這諸般動作純為還 a小姐倆的心願!是否值得見仁見智,要由當事人去決定了!
個人意見!既覓真愛(在下不反對同姓相愛,祇要是個人選擇便可)那何必拖泥帶水呢?跟對己不忠的丈夫分手吧!丈夫母親痛惜有加?那如她百年歸老後又如何?另如他老人家明白事理真的疼這個媳婦,為何仍要她面對不忠及再無感情的兒子呢?為何不鼓勵她做喜愛的事,過自己喜歡的生活呢?
結果如何!要 a小姐自行抉擇,當然有很多因素導致她要維持原有婚姻,如經濟方面、子女方面等!但幸福是要自己爭取的,亦應該對新伴侶公平一些,考慮一下給自己一條新的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