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居屋業權

2013-07-23 3:46 am
朋友(A小姐)要離婚, 問題多的事:

她現住居屋, 居屋是由A小姐媽媽76歲(50%)及A小姐(50%)為業權人(A小姐媽媽用綠表~即是用公屋申請買居屋的[公屋業主是A小姐媽媽]) 現住了差不多6年, 還有9年要供, 現在A小姐的丈夫要求賣樓分錢(1人1半), A小姐當然不肯賣, 賣了沒有地方住(還有一個女兒17歲), 而當時買此居屋時部份錢是A小姐用遣散費+問其老闆借的(剛剛又被遣散~償還了當時時的款項)-2畢款項大概10萬

丈夫每月給家用大概$8000, A小姐每月的薪金$8000亦是全數用於家庭

請問其丈夫於此居屋單位可擁有多少業權?

回答 (4)

2013-07-23 8:24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其丈夫於此居屋單位可擁有多少業權?

答:首先樓上網友說得對,A小姐的丈夫在該居屋物業上並無業權,但不代表他不能針對該居屋要求攤分部分權益!因他如今追討的是 A小姐名下的財產而非聲稱擁有居屋業權!

在這個問題上,A小姐跟丈夫在離婚時,雙方所有的資產亦理應交出作出分配!如雙方能達成協議便最好,否則如有爭拗將會交由法庭裁決!

說回該居屋部分,A小姐跟母親聯名持有物業,即 A小姐祇佔半份業權(先不管誰人出資供樓,總之土地註冊處的紀錄是如此)!那在離婚時 A小如丈夫能追討的,亦祇是半份業權或相等的權益!

故 A小姐丈夫要求賣樓均分所得之說基本上無法達到,亦是不合理的!即是說,縱使 A小姐同意或法庭判令丈夫有權享有該居屋物業的權益,他最多祇能追討及收取四分之一!(售樓所得 A小姐及母親先均分各半,A小姐所得再跟前夫均分)

由於問題中無提及 A小姐及其丈夫的財產分布,亦未有提及雙方收入,故暫難評論離婚時如何分配!

但離婚時有權針對對方財產要求攤分,是可以的,這亦是相向的!即是說 A小姐同樣可以要求攤分對方名下所有資產,並替自己及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是全職學生)的子女爭取贍養費!

2013-07-24 12:57:46 補充:
就補充資料所言,則其實 A小姐有另一問題需要處理,便是其名下母親存款的問題!請問這幾十萬存款,是以 A小姐個人名義還是跟母親聯名開戶存有的呢?
而股票的部分,想問是實物股票(如是實股是個人還是聯名呢?)還是銀行的股票賬戶(即其實無實股,祇有銀行紀錄)呢?
而這些母親存放於 A小姐名下的資產,跟她正辦理離婚的配偶是否知悉呢?
而 A小姐及丈夫已經正式入表家事法庭辦理離婚未呢?A 小姐是否同意離婚呢?如 A小姐不同意那對方有否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他們可有分居滿兩年呢?
還有女兒的撫養權可有共識?不過女兒快將成年有權自決!
見諸上面眾多問題,便知道當中有要考慮及關顧的地方不少,如能補充一下則最好!

2013-07-24 12:58:31 補充:
一般情況下,任何有 A小姐名義的資產,都可視為她個人財產!那在辦理離婚時,理所當然地要將該等財產列入婚後共同擁有的財產中!要證明這些財產非其所有祇是替母親託管,則要提供證據讓法官參考(如母親整筆錢由她的賬戶轉入 A小姐的賬戶;A小姐跟母親有訂立託管協議書等;其他知情者人證等)!

但要注意即使能提供證據證明資產原是母親所有,但法官是否接納則無法確定!因假若法官理解為這些錢是 A小姐母親的餽贈,則會視為是 A小姐擁有已非託管性質!

2013-07-24 12:59:15 補充:
在這事情上,假設 A小姐配偶並不知情,個人意見即時將存款轉走並取消賬戶!
假若他已知情,並提出要求攤分當中部分權益(但問題中提及他祇要求賣樓而未提存款部分,則有機會他並未知情),則要視乎是否已開始辦理離婚!假若尚未正式辦理離婚或 A小姐不同意,那對方要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便要分居滿兩年!那在這兩年空窗期便先處理好這些存款,最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解決!

撇開雙方資產計,則 A小姐的收入條件不及對方,可以連同女兒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另外對方的工作性質是甚麼,可有公積金或強積金之類?這些也可列入作為資產追討(當然 A小姐的亦如是)!

2013-07-24 12:59:44 補充:
至於物業方面,如在下之前所言,A小姐祇佔有物業半數業權和權益!故不論樓價多少她都祇佔半數,而配偶祇能將這半份樓價視為是 A小姐名下資產作出追討!
那能否成事要視乎家事法庭法官的裁決,假若法官認為配偶應該於雙方婚後共有的資產中擁有部分(先假定所有資產祇有這半份業權價值),則 A小姐便要依法向對方支付!
個人意見對方或有取得部分資產的權利及機會!當然比例多少無法評估要視乎法庭的裁決!
還有一點,即使 A小姐確要向對方付上部分名下資產,但仍然可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兩者並不相干!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7-27 9:06 am
所以有人話一個男人對你好不好不是看他給你多少,而是看分手的時候他要拿走多少,一點沒錯!
2013-07-24 12:42 am
Cecimak is correct.

In supplement, in order for the husband to claim any interest of the property in divorce proceeding, the husband must prove that he has actively contributed into the propety, which does not seem it is the case.

2013-07-23 16:48:50 補充:
Of course, the husband can claim that $8,000 given is the contribution. But then, the court will need to see the itemized family expenses to determine if it is the case, as well as how much the mother has contributed.

2013-07-23 16:49:42 補充:
At this moment,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say the portion that the husband can claim.

But remember - it is a 2-way street. The husband can claim this, the wife can also claim something else (like monthly maintainence).
2013-07-23 5:22 pm
0%,佢冇業權及供款!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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