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其丈夫於此居屋單位可擁有多少業權?
答:首先樓上網友說得對,A小姐的丈夫在該居屋物業上並無業權,但不代表他不能針對該居屋要求攤分部分權益!因他如今追討的是 A小姐名下的財產而非聲稱擁有居屋業權!
在這個問題上,A小姐跟丈夫在離婚時,雙方所有的資產亦理應交出作出分配!如雙方能達成協議便最好,否則如有爭拗將會交由法庭裁決!
說回該居屋部分,A小姐跟母親聯名持有物業,即 A小姐祇佔半份業權(先不管誰人出資供樓,總之土地註冊處的紀錄是如此)!那在離婚時 A小如丈夫能追討的,亦祇是半份業權或相等的權益!
故 A小姐丈夫要求賣樓均分所得之說基本上無法達到,亦是不合理的!即是說,縱使 A小姐同意或法庭判令丈夫有權享有該居屋物業的權益,他最多祇能追討及收取四分之一!(售樓所得 A小姐及母親先均分各半,A小姐所得再跟前夫均分)
由於問題中無提及 A小姐及其丈夫的財產分布,亦未有提及雙方收入,故暫難評論離婚時如何分配!
但離婚時有權針對對方財產要求攤分,是可以的,這亦是相向的!即是說 A小姐同樣可以要求攤分對方名下所有資產,並替自己及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是全職學生)的子女爭取贍養費!
2013-07-24 12:57:46 補充:
就補充資料所言,則其實 A小姐有另一問題需要處理,便是其名下母親存款的問題!請問這幾十萬存款,是以 A小姐個人名義還是跟母親聯名開戶存有的呢?
而股票的部分,想問是實物股票(如是實股是個人還是聯名呢?)還是銀行的股票賬戶(即其實無實股,祇有銀行紀錄)呢?
而這些母親存放於 A小姐名下的資產,跟她正辦理離婚的配偶是否知悉呢?
而 A小姐及丈夫已經正式入表家事法庭辦理離婚未呢?A 小姐是否同意離婚呢?如 A小姐不同意那對方有否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他們可有分居滿兩年呢?
還有女兒的撫養權可有共識?不過女兒快將成年有權自決!
見諸上面眾多問題,便知道當中有要考慮及關顧的地方不少,如能補充一下則最好!
2013-07-24 12:58:31 補充:
一般情況下,任何有 A小姐名義的資產,都可視為她個人財產!那在辦理離婚時,理所當然地要將該等財產列入婚後共同擁有的財產中!要證明這些財產非其所有祇是替母親託管,則要提供證據讓法官參考(如母親整筆錢由她的賬戶轉入 A小姐的賬戶;A小姐跟母親有訂立託管協議書等;其他知情者人證等)!
但要注意即使能提供證據證明資產原是母親所有,但法官是否接納則無法確定!因假若法官理解為這些錢是 A小姐母親的餽贈,則會視為是 A小姐擁有已非託管性質!
2013-07-24 12:59:15 補充:
在這事情上,假設 A小姐配偶並不知情,個人意見即時將存款轉走並取消賬戶!
假若他已知情,並提出要求攤分當中部分權益(但問題中提及他祇要求賣樓而未提存款部分,則有機會他並未知情),則要視乎是否已開始辦理離婚!假若尚未正式辦理離婚或 A小姐不同意,那對方要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便要分居滿兩年!那在這兩年空窗期便先處理好這些存款,最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解決!
撇開雙方資產計,則 A小姐的收入條件不及對方,可以連同女兒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另外對方的工作性質是甚麼,可有公積金或強積金之類?這些也可列入作為資產追討(當然 A小姐的亦如是)!
2013-07-24 12:59:44 補充:
至於物業方面,如在下之前所言,A小姐祇佔有物業半數業權和權益!故不論樓價多少她都祇佔半數,而配偶祇能將這半份樓價視為是 A小姐名下資產作出追討!
那能否成事要視乎家事法庭法官的裁決,假若法官認為配偶應該於雙方婚後共有的資產中擁有部分(先假定所有資產祇有這半份業權價值),則 A小姐便要依法向對方支付!
個人意見對方或有取得部分資產的權利及機會!當然比例多少無法評估要視乎法庭的裁決!
還有一點,即使 A小姐確要向對方付上部分名下資產,但仍然可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兩者並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