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同租客於19/07簽署臨時合約,按金及租金亦已提交支票給業主,他們有收據給我們,起租約時間定於九月開始。
不過21/07收到業主通知不租給我們,請問這樣算是業主毀約嗎?
如是,他們除了退回所有按金及租金以外,是否還要賠償毀約費用?
如果他們不想賠償我們可以告業主?
請盡快回覆 及 提供多方面意見!
謝!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34: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22000051KK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