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取消合約

2013-07-22 6:36 pm
業主同租客於19/07簽署臨時合約,按金及租金亦已提交支票給業主,他們有收據給我們,起租約時間定於九月開始。

不過21/07收到業主通知不租給我們,請問這樣算是業主毀約嗎?

如是,他們除了退回所有按金及租金以外,是否還要賠償毀約費用?

如果他們不想賠償我們可以告業主?

請盡快回覆 及 提供多方面意見!

謝!

回答 (2)

2013-07-22 7:41 pm
✔ 最佳答案
應該一切按臨時合約上所訂定的條文執行,如有講話賠幾多,就要賠幾多,如果佢唔按條文賠償,是可以告業主的。


2013-07-22 16:13:57 補充:
買賣合約中,一個買方,一個賣方,已足夠,是可以冇地產經紀的。
2013-07-23 5:24 pm
租約有打厘印就行,冇的話係叫一張紙!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34: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22000051KK0008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