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於二十多年前, 居住在政府廉租屋, 她想以綠表抽簽申請購買居屋,
(如果抽中簽揀到合適的居屋單位便要退還政府廉租屋), 但她抽了很多年都
抽不中, 又因當年政局不穩, 很多親友都申請移民, 她也嘗試申請移民加拿大,
申請了幾年, 辦理了很多文件, 仍是未有答覆, 後來居屋終於抽中了簽, 便急急
購買了一個居屋單位, 並退還政府廉租屋, 誰料幾個月後, 又收到加拿大移民局
通知, 移民申請獲批出了, 一年內要報到, 否則取消移民資格, 她又心大心細,
擔心能否適應加拿大的移民生活, 所以跟我媽媽商量, 將居屋暫時贈送給媽媽,
由我媽媽負責所有該單位的按揭供款及一切支出費用, 如她要回流香港, 居屋
便交還給她, 現在她已完全適應加拿大生活, 也不打算回流了, 她想私下寫張
贈送證明給我媽媽, 證明當年已承諾贈送該居屋, 這是合法的嗎? 有效的嗎?
內容該如何寫法? 需否見証人? 請高人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