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滿16歲的感情法律問題

2013-07-20 5:45 am
我跟我女友昨日發生爭執((這樣算恐嚇嗎??))

我昨日 已經事前跟女友約好要放學送她回家

4:45

打給他 問他人在哪裡 他說他人在教室 生理期 不舒服 想早回家

我就回: 你不等下一班車嗎? ((因為學校一放學 公車絕對是擠到不能在擠))

他說: 她趕著回家

我就說 : 好! 那我陪你吧

他說:.... 煩欸 ((掛掉+封鎖來電))

我就狂打給他

但是她已經封鎖來電

我就打給他的好朋友

問知不知道她人在哪裡?

他朋友是說找不到他的人

然後 我就再次打給他的朋友確認 但是聽到我女友的聲音

我就傳簡訊給我女友說 我有點想講了 不要逼我

然後還有傳 要回家走啊 *****

我就問他朋友在哪呢?

他說在超商

我就過去找他

發現我女友真得在場

我就向前問 你怎麼了? 可以跟我說嗎?

他就說別擋我路 走開

我就說 到底怎麼了

他就回答 不要再靠近我一步 我家人知道我跟他的一切 再靠進一步我跟她都會完蛋

我就拿出手機 打算用LINE密他家人確認這件事情 畢竟做男友的想說道歉一下

他就阻止我說你幹嘛?

我就說確認這件事情!

他就說分手吧!

我就說摁好!

我就問他說你這樣對我對嗎?

他就說他只是身體不舒服想自己回家

我就說摁好 自己回家吧

我正要騎走腳踏車 他就攔住我說 把手機給我

我說你要幹嘛? 她說她害怕我密他家人賴

我說 不會! 然後就要再次騎車

他就攔住我說 把手機給我哦! 把手機給我哦!

我就覺得很煩 就推了他一下

我就說 你憑什麼? 就叫你不要惹我聽不懂?

他就攔住我說 手機給我!!

我就說 不然你要怎樣

他說把賴刪除一個月!!

我說OK阿! 你道歉跟挽回今天的行為跟你說要分手 我就達成你的條件

他說 對不起 ((看別邊而且沒有低頭))

我說那感情呢?

他沒回答

我再次說 那現在呢?

他就 答應我的條件

我就當場刪除LINE程式給他看

看著他在哭 我就抱他一下.. 給個安慰 並且說抱歉我太兇了..

他就說 不要碰我... 我就立刻鬆手

我就說好吧! 別的男人都可以碰你 唯獨我現在不行!

他說: 沒想到你居然會這樣 我看錯你了...

吵架過程中他同學有跟他們老師講

他們老師似乎逼問他事情來龍去脈 就是這段感情

他們老師就跟學校教官室講 請教官室處理

說 女方家長要告我威脅 騷擾 跟性愛

當初 跟他談感情時 第2個月 他有找他前男朋友留言寶貝老公

因為當初交往有互相給FB帳密

就發現不對勁 問了她 她才坦白

她向她前男友傳的我有拍照存證

我就提分手

他就說得不到我就要去死!! 死給我看

我當下整個嚇到 感受到非常有壓力

只好無奈說好吧那就當我開玩笑 你別想不開阿!

就是當時還沒到愛的程度

之後多次出去玩 跟性行為

我就決定 好吧 為她負責

因為我跟她第一次性行為時 我問她說是處女嗎? 他說是的

但是我發現沒有半點血跡

就質問 她就說我運動破掉的

就這樣瞞了我3個月

第3個月 她突然提分手 坦白她不是第一次 第一次並不是我

我聽了整個愣住.. 因為我第一次是給了她...

((請問她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嗎?

就覺得我居然給他了第一次而且居然是騙我說她運動傷害而破掉

那時我蠻愛她的 我就說 好吧 我就接受他不是處女這件事 就復合了

她過了不久又提分手 FB 手機都封鎖

我就請朋友勸勸她 她才願意再回頭找我

之後到了昨天..

性行為...

16歲照理來講應該有性自主 而且雙方情願

無罪吧?

現在她的家人要告我

我能告她什麼呢?

拜託各位大大幫忙
更新1:

不好意思 那請問既然雙方都16歲 她要告我 我應該也能告她 我不是自願吧!

回答 (3)

2013-07-20 6:19 am
✔ 最佳答案
不是要鼓勵未滿18歲發生性行為,不過
刑法第227條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3-07-20 19:58:53 補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不過請注意第227條的內容。
發生性行為時兩造雙方都已經滿16歲,自然不適用。

2013-07-20 20:05:42 補充:
你當然也可以告他,
不過對方要告你什麼?
除非你們兩個之間有金錢往來可能會構成性交易。
或是你有脅迫使其脫離監護人
以你們陳述來看,你們是正常的情侶關係
保留你們往來聯絡的親密證據,
來證明你跟他是情侶。
2013-07-20 7:53 pm
Mile Field 回答者好像忘記了兩小無猜條款講白一點只要男女雙方沒有達到刑法的18歲而且男女雙方又是在同意之下發生性關係都判無罪比較多,你現在就要靠你女朋友在法院開庭的時候法官問向法官說她是自願跟你發生性關係你才能被兩小無猜條款給救到而無罪,再來如果你女朋友向法官說非自願跟你發生性關係你也不用擔心太多雖然會判刑頂多就是判幾年就緩行幾年,講白一點只要你未滿刑的18歲都判緩刑只有你未滿18歲又殺死自己的親人才會真的被判刑.

2013-07-20 22:03:57 補充:
抱歉沒有注意到但是怎樣說只要是未成年碼都緩刑比較多

2013-07-20 22:08:09 補充:
你說你不是自願這樣行不通你要知道是女生說不是自願來告你才會成功,就如同樓上講的你要把情侶關係維持好才能當你的保命符.
2013-07-20 5:53 am
18歲以前發生性行為都是違法的,要告是成立的,你請好一點的律師就沒事了。
台灣訂婚年齡為男性17女性16
結婚年齡為男性18女性17

雙方情願就不會夠成強制性自主罪,只會構成與未成年性交罪【刑法】,不管是不是雙方情願都算成立,要告可以的。

還有18歲以前沒有性自主這種東西。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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