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滿開户口

2013-07-19 4:45 am
2011年破產期滿4年,已拿解除破產証明書,想到滙豐及中银開儲蓄户口,但破產時曾欠他們錢,如成功開户後,會否儲蓄到一定金額後,他們秋後算帳,扣回以前的欠債?

回答 (3)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2011年破產期滿4年,已拿解除破產証明書,想到滙豐及中银開儲蓄户口,但破產時曾欠他們錢,如成功開户後,會否儲蓄到一定金額後,他們秋後算帳,扣回以前的欠債?

答:樓上兩位答問者的答案雖然看似是對立及有矛盾的,不過卻兩者都可算是正確的!此話何解?

在下先回應 GOHO 網友的意見!基本上他說的全部是事實,而關於在匯豐銀行開戶一事,由於發問者已表明破產期滿並已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故在破產期間開戶的問題已經不是重點!

不過在下想補充,即使仍在破產期間,手持破產管理署發出的不反對開戶信,匯豐都未必會「勉為其難」地去給破產者開戶,而大都是直接拒絕!當然不排除有破產者在破產期內能成功在匯豐開戶,但被拒絕的則必然更多!

至於破產解除後的債務會否仍被銀行私下扣除的問題!

首要問題是先要能成功在過往曾欠債的債權銀行開戶,在這方面匯豐成功的機會是極低的(當然有個別情況的分野),不過中銀則相對上較為寬鬆故成功機會較大!

那假設真的能成功開戶後又如何呢?會否有機會如問題所言,日後賬戶內的存款會被銀行扣除作抵債呢?

基本上按破產法例的規定,任何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合約債務(銀行債屬合約債務一種),在破產期滿後不論清還與否,破產者都可以一筆勾銷再不需要承擔償還之責!而昔日的債權人亦不能再就該些已符合破產法例規範下去合法處理的債務,再次對破產者(債務人)作出追討!這是破產法例的精神和賦與破產者一個重新開始的契機!

故理論上正如 GOHO 網友所言,除非破產者自願承擔償還之責,否則基本上銀行無任何追討舊債的法律基礎!故在這角度看在昔日的債權銀行中有存款,亦理論上是安全的而不會出現在無同意及授權的情況下,被銀行以抵償舊債而扣除!

不過這祇是理論上的說法!現實世界中發生的事卻有截然不同的情況出現!

如 pei kun 網友所言,他曾有親友在類似情況下,被銀行私下扣除存款抵銷舊債一事!這事在下相信是事實,因在下亦碰到不少類似情況的求助個案!當然不是所有銀行都是如此,亦非所有破產者都必然有這個遭遇,但這是真有發生的事!

那銀行這樣做不是違法的嗎?

當然是違法,但銀行先扣除你名下存款,錢已在他手上!

你向金管局投訴嗎?銀行如山不動,金管局不痛不癢循例了解著你們自行商討解決!

你向破產管理署求助嗎?署方不痛不癢對這已經終結的個案拖它三五七年不了了之!

你向傳媒披露對方的違規行為嗎?銀行回應是內部問題,基於保障客戶私隱不會公開評論,請客戶自行跟他們接觸!

你要討回個人權益,惟一辦法是入稟法庭追討,但要付上時間精神及律師費!那所損失的隨時較被扣除的存款更多!

銀行正是吃定了小存戶無資源和能力去抗辯,故肆無忌憚地去作這違規的事!即使最終有存戶真的入稟法庭取得勝訴,那銀行最多退回存款了事,實際上他並無損失!但更多的存戶無力抗爭祇能任人魚肉被逼吞下這口烏氣!

故法律如何規定是一回事,實際的情況卻是另一回事!

在下於這個問題上的意見,非常贊同 pei kun 網友的建議「避之則告,無謂送羊入虎口」!君子不立危牆之下,故祇要有絲毫機會會發生這事,都應該避免,始終是得來不易的血汗錢!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7-19 3:30 pm
首先, 第一件事是獅子銀行的做法, 很多時都不會接受破產過的人申請開戶的, 有人曾經投訴到金管局, 但結果是銀行是商業機構, 是有權拒絕任何的服務申請的。

也因為這理由, 很多解除破產後的人都受過該銀行的侮辱, 所以, 很多人也抵制該銀行, 所以, 回歸後該銀行的市佔率也每況愈下了。

除非是你在破產期內, 你公司一定要指定在該行支薪, 在破產管理處的要求下才會免為其難的給你開一個戶口作支薪用途, 否則最好都唔好諗了......

至於解除破產後, 只要你的債項已經在破產時申報了, 當破產一經解除後, 除非你本人主動提出清還欠款, 否則, 任何人侵吞你的款項或資產都是違法的, 所以, 無需要擔心有人會未經同意下收回以前的欠債的。
2013-07-19 1:03 pm
會否儲蓄到一定金額後,他們秋後算帳,扣回以前的欠債?
親人實例話我知是一定會.
避之則吉, 無謂送羊入虎口.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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