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購買東西產生的事件,他說要告我,法律成立嗎?

2013-07-09 6:42 pm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
之前我在露天網路上買東西,後來東西還沒送到我這,我心裡想想那東西我不太適用,後來東西寄到7-11要我取貨,但因我不想購買了,於是我跟賣家說我要退貨,但賣家傳簡訊跟我說,若我不取件導致退回,本人必以刑法之間接財損罪提出刑事告訴,我就回他說退回的運費我會出,但東西我不想購買,賣家就說退貨?說的好,請你以後都跟7-11買東西即可,省得害你自己被告,我賣你一個東西賺你15元,不取件直接坑掉我60元,但我有跟他說退回的運費我會出,但賣家就是不肯接受,又傳簡訊說,廢話不再多說,不取件就是法院見,你匯款我拒收,這樣是否構成恐嚇罪??況且商品還在7日內,為何不能退貨??於是乎他又就在網路上給我負面評價,後來我請露天的管理員解除,當管理員了解事情之後,管理員也把負面評價解除了,我想說算了匯了商品的540元給他,但東西真的不適用,後來因為我自己以前也有再賣東西,但是已經很久沒經營,因為也沒賣幾樣東西,重點來了,賣我那個東西的人去我的賣場,標下一個一元的東西,雖然那的賣場我標價一元,但是我在網頁上有很明確的說,商品以出售請勿下標,但是他沒問過我,就直接下標,第一擺明就是惡意,後來他就說,贊喔,送你兩個極差評價,將來有1元賣場我還會來下標,你多開幾個1元賣場吧,我還有8個露天帳號,可以多多跟你惠顧....哈哈哈哈哈,然後我就回他說,你是白痴?還是腦殘???賣場已經跟你說已售出~~~~跟你買東西我才佛心來的勒~~你的東西真的是很爛...我都不知道資源回收到哪去了,他現在去警察局告我說,我罵他白癡,腦殘,他說要告我妨害名譽,請問這成立嗎?我沒指名道姓加上我用的是疑問句,這樣他告我會成立嗎??
更新1:

但他她住高雄,而我住基隆,偵察隊員打電話給我說要我去高雄做筆錄,我沒辦法去,偵察員就說他一樣會通知書要我到案說明,請問各位,電話裡不能做說明跟做筆錄嗎?一定要本人到高雄做筆錄?再者偵查員說我人不到沒關係,他一樣會把案件記到法院,到時候法院在寄傳票給我,傳票是一定要到嗎??電話裡不能做說明嗎??那不到會如何呢??

更新2:

他要告我妨害名譽,條件有成立?那她叫我一定要取貨不取或法院見,這樣是否構成恐嚇罪?我目前是沒要告他,但他先告我,要告我妨礙名譽,再者,要我跑去高雄,我很忙真的沒時間去,沒有其他方案嗎?一定要本人到場?那如果我一樣去警察局告他恐嚇我,是否成立?他是東西已經寄出在運送的途中,我跟他說我不想購買了,但我有要賠運費,況且我把運費匯入他帳號了,後來他傳簡訊說,這是我個人行為,他又把我會給他的運費他在匯環給我,他說他不接受,堅持我要去7-11取貨,若不取或法院見。

更新3:

針對我說你是白痴還是腦殘這句話,我沒說他是,我只是單純的有疑慮,因此我才打了問號。這樣購成妨礙名譽??

更新4:

他要告我的話,我住基隆,所以真的開庭的話,他要來基隆開庭??還是我要跑去高雄開庭??

更新5:

我跟他對談的內容沒有公開,是兩個人互留的悄悄話.

更新6:

您好:我有點聽不太懂,什麼原告就是被告?意思是說,他要告我的話,他都要來基隆出庭?我不用跑去高雄?是這個意思嗎??原諒我有點不懂..

更新7:

那~法院寄的傳票,若人沒去,會怎樣嗎??還是說可以不去??

更新8:

請問一下出庭的話~是不是有要出出庭費?那多少錢呢??

更新9:

帳號是否為同一個人,看賣場賣的東西跟他回答的問題,很明顯是同一個人,交易問與答都有連慣性,那他真的有2個以上的帳號均是同一個人的話,那他犯了什麼規定?那不好意思在請問一下,如何確定他告不成呢??回答者: 佳家 ( 實習生 1 級 謝謝

回答 (11)

2013-07-13 7:13 am
✔ 最佳答案
這個問題要拆成兩個問題來解決。

一個是,因為是你先下標,但後來反悔。

依照露天拍賣系統的流程,IF你已購買的產品要退貨但未領取,必須先領取在退貨。不可以直接拒收。因為這樣會影響到雙方在7-11取貨的平價。


第二是,對方的惡意行為。

見意你打電話問問露天拍賣的客服,看看這個人是不是同一人。如果是,那就算要告也告不成,因為這是故意、抱負、惡意行為。

不管在YAHOO奇摩拍賣或是露天拍賣.....其它拍賣系統,只要賣方出於故意、抱負、惡意行為,法院都是不會成立的。而且賣家的勭機很明確了,所以就算真要告你,你只要把你跟他的所有對話都拿給法官看,就告不成了。


在來就是賣家說了「將來有1元賣場我還會來下標,你多開幾個1元賣場吧,我還有8個露天帳號,可以多多跟你惠顧....哈哈哈哈哈」

而你也有在露天拍賣系統上表明「 商品以出售請勿下標」雖然你說的這句話做用不大,因為不管在YAHOO奇摩拍賣或是露天拍賣.....其它拍賣系統,都會請賣家把售完的商品下架,以免出現一樣的殘案....

所以,你這個案列不管在YAHOO奇摩拍賣或是露天拍賣都不是第一個案列了,如果我沒記錯,這兩個拍賣系統一個人是不能有8個帳號的。如果賣方真的被察出有開8個帳號的惡意行維的話,就換他被露天拍賣告。如果是被檢查官發現,就是直接上法停啦!(這部份的法律好像有改過,你在GOOGLE一下吧!)
2013-12-28 5: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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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10:36 am
妨害名譽有包含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基本上因為沒有讓第三人在場屬不公開
是告不成的


如果你不方便去是可以不去(如果有時間還是去吧),如果案子到了法院還可以申請移轉到基隆


不起訴處分的話也能反告誣告,要求賠償


以上是我在網路上看過的案例整理出來的
如有錯不要鞭我><
2013-07-16 7:02 am
他不會告你除非ㄊ是吃飽太賢~~~我都在網路上買東西~~我有時也會忘ㄌ領
2013-07-16 6:48 am
如果你時間多,就賠他上法院,
如果你時間寶貴,就忘了吧!
花錢買經驗
2013-07-15 7:25 pm
單純不願意購買 還願意賠償運費 居然能扯上刑事

非刻意惡整賣家的 頂多只能做民事求償的動作

這的確有恐嚇之意 強迫購買




至於辱罵對方的部分 屬於悄悄話並未公開也未傳給第三者
所以未涉嫌公然污辱之罪 無法構成妨礙名譽

如有錯誤 請鞭策 謝謝

2013-07-15 11:38:17 補充:
悄悄話辱罵就剩下民事一條路可以走了

這是民事 要走法院的 不是上警局就能報案的

樓主 你有漏說什嗎?

2013-07-15 12:08:53 補充:
悄悄話辱罵跟寄信辱罵是一樣都私底下 不構成公然污辱 到底對方是告什? 請樓主說清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自字第四四號判決亦認為「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如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之他人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不具散布於眾之意圖」。

2013-07-15 12:26:50 補充:
悄悄話辱罵 只能依《民法》侵害人格權為由到法院提告

結案

至於樓主會報警提告 恐怕有隱情 樓主不願意解釋 就石沉大海了

2013-07-15 15:10:05 補充:
至於樓主會"被"報警提告 恐怕有隱情 樓主不願意解釋 就石沉大海了

漏打一個被
2013-07-14 2:15 pm
我覺得網路上本來就是虛虛實實,不要投入太多的精神和希望在上面,

雖然網路帶來許多快樂和希望,但也帶來許多恐懼和失望,

讓人晚上睡不著,工作忘不掉,網路上不要太躁進,也不該太輕世。

本文以命理角度建議解決方案:(1)氣勢壓人符 + (2)官司(必勝)符

請在google自搜圖片,誠心自繪配身,這等小案件不至凶解。

若已明白事情原委,應誠心自省,可到城隍廟祈福,請靈界協辦早早和解。
2013-07-11 6:36 am
給版主
我已經把你這篇發問寄給那位芝柏表知識長了
往後有問題你可以詢問他
或是等他回覆
希望會對你有所幫助
2013-07-10 12:42 am
因為你已經對他人身體上照成傷害,請問他是不是說了很過份的話,是的話,你可以告他誹謗


--------------------------------------感謝由www.HK-F.com提供解答--------------------------------------
參考: 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ok onlineshop.com(文字中空格不要)
2013-07-09 7:24 pm
法律條文這樣引用,間接財損罪是啥? 跟財損有何關係?

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你要故意使得他損失運費,你也提出願意賠償費用

要看你打文字在什麼地方,如果明確打在評價欄,第三者也看的到通常是觸犯

公然侮辱罪於髒話部分,至於你指責他的商品,並沒有明確事實可能觸及

誹謗罪,但是好玩的是,法庭上是自由心證的,如果不幸被告,你可以拿這段對話去向法官解釋,是因另一方的行為導致自己的失控,不要說都是單一方的問題。

XX和XX當之無愧

2013-07-09 13:02:10 補充:
已刪除,我的瞭解太井底了~

悄悄話是屬於「私下」不構成「公然」要件

妨害名譽不少成立條件都是以公共為前

建議你還是依照德州樸克王給予的意見,能申請本地就申請

檢察官會看過雙方筆錄與網路上留言證據決定是否構成

不構成當然就是免起訴
2013-07-09 6:53 pm
很難告贏,法院會要求和解,所以不該回應他的

2013-07-12 11:06:32 補充:
不要理他就好了,不會怎樣的

2013-12-11 17:58:08 補充:
你只是運氣不好遇到存心刁難的人~

我還真沒看過有這樣故意找麻煩到這種地步的

還是少接觸吧
參考: YAHOO奇摩拍賣 小天使小舖


收錄日期: 2021-04-21 15:54: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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