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構成誘拐嗎?罪名為何?

2013-07-07 12:25 am
女方17,因為長期承受精神上的迫害
後來又因交男朋友與想要去讀的大學與家人意見不合
被用皮帶抽打到皮帶斷裂造成滿身傷痕
而後被父母嗆聲說,妳出去讓妳男友養,我們當沒你這女兒

而將女兒趕出家門後又到男方家中,揚言控告男方誘拐未成年
另外兩個重點
1,男方有一段錄音,是女方家長親口同意女兒出去找男友的錄音

2,男女雙方未發生性行為

回答 (5)

2013-07-07 8:52 am
✔ 最佳答案
一、前言
這個案件其實沒有那麼複雜,你們應該要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處裡。
帶女方去驗傷,或者直接去警局或地檢署報案,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女方。或者對於施暴的爸爸處以刑罰。

二、誘拐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法條解釋
以法條來看,誘拐這個詞的定義並不包含女方自願離開家庭之行為。更何況家庭中有發生家庭暴力之行為。因此男方其實並不需要擔心遭到提告。況且提告之後檢方反而會發現此家暴行為,到時候女方家長反而才是被偵查的對象。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一次我要重申,這個爸爸如此狠心虐待女兒完全超過親權賦予之管教必要範圍,客觀上判斷顯已達到家庭暴力之程度。因此筆者在此希望男方如果真的為女方好,勸女方去提告,聲請保護令。

五、保護令之妙用介紹
保護令其中可以要求施暴者(本案中之女方父親)支付女兒之生活費,或者是要求爸爸遷出住家.................

六、其他有問題再問我 我會補充
2013-09-14 7: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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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匣吃叏効剁
2013-07-07 7: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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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直接問他們比較快啦
2013-07-07 6:19 am
2013-07-07 1:44 am
1.錄音無效
2.刑法240條
有無性行為沒差,對方沒告你妨害性自主

收錄日期: 2021-05-03 13:29: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706000010KK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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