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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空(Airspace)是指一國領土與領海的垂直上空空域。領土包括大陸與大小島嶼(必須在漲潮時還浮在水面上)。由於菲律賓的巴丹島雖然面積很小,但是距離台灣很近,所以等於延伸了菲律賓的領空。由於中華民國與菲律賓雙方並無重大敵意,並未視對方為敵對國家,所以沒有發生過任何空中衝突。有一度菲律賓還同意以有償方式,讓我國空軍在其防空識別區內操演。 但是在200哩經濟海域,雙方有大面積海域重疊。菲律賓並沒有發達的漁業與捕撈能力活躍於經濟海域,而台灣漁船則大肆在鄰接經濟海域捕撈鮪魚,引起菲律賓海巡單位不滿。由於菲律賓政治不清明,中央政府統治能力薄弱,導致其海巡單位紀律渙散,動輒在其經濟海域內外騷擾台灣漁船,名為執法實為勒索,造成多起衝突。
航空器是一國領土的延伸,儘管飛行在他國領空,航空器的國籍國仍然有管轄權。但是航空器一旦落地,管轄權就屬於降落地所在國。
假如台灣人搭乘菲律賓航空班機從馬尼拉飛到桃園國際機場,一名台灣人在飛機起飛後,在機上毆打空服人員。菲律賓航空的機組人員受機長之命執行司法管轄權,命令機組人員將這名台灣旅客制服並加以上銬,拘束其自由。如果機長決定飛回馬尼拉,那麼降落後就台灣旅客交給菲律賓治安單位,按菲律賓法律處置。如果機長決定繼續航程,飛機在桃園國際機場降落,機長便會通知航警人員上機逮捕這位旅客,然後按中華民國法律處置。
在這次中華民國與菲律賓因為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中,派遣戰機與軍艦南巡巴士海峽示威。其中軍艦於稍微越過北緯20度經濟海域重疊區後返回20線之北,但是戰機則未越過20度線。原因是經濟海域是公海,任何國家的船隻包括軍艦在內,有絕對航行自由權。但是防空識別區則不能擅闖。
領空(Airspace)的定義是一個國家領土與領海(12海哩)上空的空域。領空所在的政府對其領空有管轄權。但在國際航空運輸發達以後,為了讓跨國的空中運輸便利,傳統的「領空」管轄權概念,有了很重大的改變。領空蘊含了以下兩個意義: 受管制的領空(Controlled Airspace):基於航空安全或者國家安全,一個政府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指定其領空的一部份為受管制的空域,國內國外的航空器要進入必須得到許可,並受管制,或者完全不許進入(禁航區)。 不受管制的領空(Uncontrolled Airspace):指一個國家內,不受航空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的空域。以下是和「領空」相關的幾個概念: 領空與航權(Air Freedom):根據1944年的芝加哥國際民航會議(Chicago Convention)決議,任何遞約國國家的飛行器都可以無須事先獲得許可,在不降落其境內前提下,自由進出其領空(但進入其領空內的受管制空域時仍須受到管制)。這種自由飛越領空權,由被稱為第一航權。
領空與飛航情報區(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FIR):飛航情報區(是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劃定,區分各國家或地區在該區的航管及航空情報服務的責任區。
飛航情報區的範圍除了該國的領空外,通常還包括了臨近的公海。,因此可以說是「飛航情報區」所涵蓋的空域是等於或大於一國的領空。在台灣附近的飛航情報區叫做「台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IR),幅員比較大的國家如美國、中國,所負責的飛航情報區就不只一個。
領空與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指的是一國基於空防需要,所劃定的空域,以利軍方迅速定位管制。防空識別區與飛航情報區並不一樣,所劃定的區域也不一定相同。任何非本國航空器要飛入某防空識別區之前,都要向該區的航管單位提出飛行計劃及目的,否則會被視為非法入侵。空軍的戰鬥機會升空向該機提出警告、強制降落,若有威脅到安全時,甚至可將該機擊落。防空識別區大致以領空為界,但必要時也可以超出(例如台灣),但是必須為鄰近國家所接受。
領空與太空:領空的垂直高度是否可以達太空?領空的垂直距離上限,並沒有國際公約的規定,不過大致上是以由人駕駛的飛機可以到達的度為界(60公里)。國際太空航行協會(Fedration Aronautique Internationale)建議以100公里為界線,因為地球海平面以上100公里大約是大氣層的頂端,以上就沒有任何空氣,是一般所謂的外太空(Outerspace)。在外太空飛行就不受到任何領空國的管制。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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