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我係屋企公司打工
我叫親戚寫REF LETTER比我向政府做工作証明,咁樣算唔算犯法?
我份工出糧係私下比錢,無供強積金,政府會去查嗎?查到會大鑊嗎?
仲有如果曾經係外地打工,例如國內/澳門
填GF340又應唔應該特別註明呢?
佢會唔會因為以上呢D原因,查到我無供強積金,香港無此公司等
去懷疑我虛報,收受利益等嫌疑,甚至惹官非?
假設係申請下層非紀律部隊職位
請求解答,因為煩緊填唔填好,唔填又會有一大段空白期,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