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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民國100年01月26日修正)
第4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6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2013-06-29 00:46:41 補充: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參考: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取得「丙級車床工」、「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二技畢業的我,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取得「丙級車床工」、「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二技畢業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