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破產後生活費支出可以這樣填嗎?

2013-06-21 8:02 pm
本人欠債五十萬左右,打算申請破產.

我收入$15700,本身與老婆同女兒同住,有雙親要照顧,父親有做野,想問破產後生活費支出可以這樣填嗎?

食飯錢 - $2900-$3100
車錢 - $900
電費 - $600
水費 - $100
上網費 - $235(要來作找工作之用)
手機月費-190
家庭的雜項開支- $500
屋租-$7000 -3500
供養父母-$3000
供養女兒-$6000
預留交稅 - $300
醫療費 - $200
強積金供款 -$785
衣服 - 300

回答 (3)

✔ 最佳答案
CH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破產後生活費支出可以這樣填嗎?

答:先概括地說,你當然可以按你預算中的去填,不過要注意接納與否的權力在破產管理署的手上!而依你所填報的細項中,經已有幾個會出現問題而被署方拒納!

首先由於你無提及工作性質和上班模式,故祇能按一般情況去討論!敢問你在扣除交通費後,每天的膳食費要超過一百元?你是連整個家庭的膳食也計算在內嗎?否則按署方的角度看似乎略高了(但若整家人算又似乎太低了)!

另你家人同住,則每月電費六百元和水費一百元不算太多,署方可能接納!但要妻子無工作,如有則署方或許祇接納你申報部分而非全數!

上網和手機月費合理,應無問題!

家庭雜項開支是甚麼意思呢?是日常生活用品之類嗎?

屋租方面有兩組數字,是甚麼意思呢?那組為實呢?

你既跟女兒同住,他的日常支出該計入家庭開銷當中,你又怎能獨立地立項六千元專作供養她所用呢?

供養父母基本上不被接納,除非你是家中獨子或其他兄弟姐妹,向署方宣誓和申報無能力照顧父母,否則恐難獲批尤其是令尊仍有工作收入!

無需預留交稅,你到報稅後要交稅時照交便可,數目到時才向署方申報未遲!無需預先為未發生的支出預先立項!

醫藥費方面等同交稅,到有時才說吧!

強積金不用填,署方自會知道按強積金法例所定必要扣除!

衣服方面則除非你能證明在工作上有這需要,否則難獲接納!

上述意見在下祇是提出讓你參考一下,當然你可以照你所想申報,而在下亦建議你將所有開支盡量申報,祇是還是那一句,接納與否的權力在署方或受託人手上!

其實按在下曾接觸的個案去簡單地評估,按你的收入和一個三人家庭去計,署方給你釐訂的生活費未必符合你的月薪數目!即是說你有機會要將部分薪金上繳還債,按在下粗略估計你的生活費該在萬三元左右,超額部分應要上繳!

當然實際的數字要由署方按你的實際申報和收支去釐訂!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7-16 1:17 am
網友CHUNG ,為何欠債五十萬就要走向破產之路?

可否詳細說說債權人是何等銀行、機構?

本人乃於一理財顧問公司擔任理財顧問專員,可為你重新定下你應付得到的還款方案,不用讓破產這兩字影響閣下的工作、更不用走上破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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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8:34 pm
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解決方案如IVA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滋擾性追數行動。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是不須還債的。
- 債權人一般都停止追收行動
-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 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俗稱破產監),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餘額作為還債之用。
‧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受託人聯絡,交待資產事宜;
‧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
‧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 如有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需連同8,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在頒布破產令後,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通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

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則會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
破產人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 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 破產人的公積金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因此公積金人士需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
‧ 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方法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
我之前欠債情況非常嚴重, 不過搵左羅氏債務重組事務所(SOS IVA SOLUTIONS CO.)既周生幫手, 搞破產, 依家成身鬆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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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0 1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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