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離港工作問題

2013-06-21 9:51 am
如題,如居住在香港但每星期或每月要長期留宿大陸或澳門,如一星期連續留宿8-10天,返香港1-2天.再連續留宿8-10天,會影響破產期嗎?
若僱主兩地都有公司,應選擇受顧香港,再因工作連續留宿外地,還是由外地公司顧用比較好?
另外若破產了,可否由外地顧主顧用,如一星期連續留宿8-10天,返香港1-2天.再連續留宿8-10天,住房,交通和生活開支可否上報破產管理人?會否影響破產期?

回答 (1)

2013-06-23 2:22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後離港工作問題,如居住在香港但每星期或每月要長期留宿大陸或澳門,如一星期連續留宿8-10天,返香港1-2天.再連續留宿8-10天,會影響破產期嗎?

答:當然會有影響!請先參考下列節錄自破產管理署網頁的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從上述資料中可知,假若你在破產期間確如你在問題中所言的方式去工作和生活,則你離港的時日將不會被計算破產期,而祇計算你在港的日子!

故如這種情況持久的話,則會令你的破產期不斷延長從而對你造成不利!

因你一天未完成破產期,期間都要每年申報「每年取得的收入和財產說明書」,而且如你有需要上繳的話便會因不斷地延長而變相上繳更多!簡單地說即是你會受破產監管的時間將更長!


若僱主兩地都有公司,應選擇受顧香港,再因工作連續留宿外地,還是由外地公司顧用比較好?

答:在破產角度看基本上兩者差別不大!總之你離港的日子便不會計算破產期!

但你要再評估不同受僱模式對你個人的影響,如報稅、強積金、僱員保險、僱傭關係法例等多方面!


另外若破產了,可否由外地顧主顧用,如一星期連續留宿8-10天,返香港1-2天.再連續留宿8-10天,住房,交通和生活開支可否上報破產管理人?會否影響破產期?

答:當然可以由外地僱主聘用,但你向署方申報時由於有入息便有機會要上繳!那這些因工作關係的相關開支,當然可以在生活費當中申報,署方在評估過後會接納合理的數目!

這種受僱形式祇會如上文所言般導致破產期被延長,即祇是因離港問題而非因受僱形式影響破產期!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1: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21000051KK0002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