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條例及有關逆權侵佔

2013-06-21 6:43 am
多年之前,當我還是學生時,我向學校租用了一樣東西,每月需繳交租金,要交大概十數個月左右便可以擁有該東西,但因為畢業關係離開了學校,離校前只供了大概六個月便沒有再供了(實際供了多少真的不記得了), 離校後忙於考公開試和工作,該東西一直放於家中,負責的老師十多年來亦沒有向我追回該東西或餘下的供款,所以我亦把這件事忘記了.

至最近執屋時才把這東西找出來,由於已畢業十多年,都唔知點處理好.

問題:
(1)除了土地,物業外,請問逆權侵佔能否應用到其他東西上呢?

(2)就上述的情況而言,該東西已放在我家十數年,學校亦沒有向我追回,若我繼續保留該東西,請問我會否被視作偷竊或偷了學校的東西呢?

(3)請問<<時效條例>>的第5條或逆權侵佔能否應用到上述的情況呢?
更新1:

若學校往後一直沒有向我追回該東西,而我亦一直保存著該東西,過了一段長時間後,我又可否當作逆權侵佔了該東西呢?

回答 (1)

2013-06-21 10:48 am
✔ 最佳答案
1. No.

2. Yes.

3. It won't resolve the entire issue. It may resolve the civil dispute, but not criminal.

2013-06-21 07:56:11 補充:
No.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27: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20000051KK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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