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破產期間人離開香港的第一天開始已經申報了....但我係台灣搵到工作..而且已經開了戶口作為出薪水既戶口...但我唔記得左申報..請問出薪水既時間會唔會拎唔到錢..??
答:想問清楚,你在台灣找到工作並開立銀行賬戶以供發薪,究竟是在台灣發薪還是在港呢?銀行戶口是在台灣還是香港開呢?
理論上你的銀行賬戶應該是在台灣開立的,因在港你已是破產者的身份,基本上無法在缺乏破產管理署發出的開戶信下,去開銀行戶口!
假設工作收入和銀行賬戶都在台灣,那理論上破產管理署不會知道,而署方亦無在外地調查和執法的權力!
但按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有責任主動和如實申報在外地的資產和收入,否則如瞞報而被揭發(例如有人舉報)則署方有權以不誠實申報將你告上法庭,經公訴罪成可被判以監禁和留下刑事案底,請小心考慮這個問題!
2.香港以為既係咪唔會管得咁緊?因為係台灣已經唔算係破產期??
答:當然不是!你人在外地破產期仍在而且在不斷延長,因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離港的日子不會計算破產期!
即是說假設你離港兩年(還要你回港後即時知會署方重新開始計算破產期),你的破產期便會順延兩年才會自動解除!
而且不單止於此,在你不在港的日子,依例你仍然要申報每破產周年都要填交的「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當然你人不在港署方莫奈你何(其實應當在外地填報並寄回或以電郵提交),但當你回港後署方必然要你補交!如經審查後你有應上繳的部分,你仍然要依法上繳!
3.係破產之前已經同台灣人結左婚...所以就去左台灣生活...離開香港都有申報左...之後個主任一直都冇搵我..咁係咪正常??
答:當然正常!一般情況下,如非有特別情況,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少有會聯絡破產者!而且你已申報離港,你一日未告知對方已回港對方仍當你身在海外!
4.重有一點就係..我上星期去開戶既時間...開戶時要先比1千元放係戶口..我當天就可以拎到出黎...咁係咪姐係出薪水都會拎到都冇問題嫁定係我個日好彩= =???
答:還是老問題!請問這賬戶究竟是在台灣和香港銀行呢?
如果是在台灣,那開戶提存當然無問題!因台灣銀行不會受制於香港的破產管理署!
但假若是在香港,則或許是銀行職員疏忽,讓你在未有出示破產管理署發出的開戶信下成功開戶,那這戶口因未被標記持有人屬破產者(所有經署方授權開戶的都會在銀行電腦中列明是破產者),故「暫時」提存是無問題的!
的確是暫時,因破產管理署必會在跟全港銀行交流數據時(或銀行內部審核)發覺,故到時這戶口和存款便會被再次凍結!而且你必會被署方追究無如實申報開戶,和有工作收入的事!
2013-06-18 09:20:38 補充:
回應意見欄中那位網友的質疑!
在破產期間當然可以自由離港,因破產法例並未作出禁止,當然亦有相關的機制去規管!
而破產者的所有開支祇要非自己所出,而是由別人代付的話,則基本上環遊世界,辦豪華婚禮都可以!還記得名媛章小蕙(前B嫂)的奢華破產生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