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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証金」或「押金」的意義就是把錢押在出租人手上,將來承租人一旦租金不付,出租人就可以用這筆錢來抵租金。押金的性質是用來擔保房客日後履行其義務的擔保品。就房客言,租約期滿後不續租,就可以要求取回押租金。
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以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故國內押金之收取,一般多以兩個月為限。 土地法就押租金(擔保金)之數額作限制,以保護房客,此在簽訂契約時房東房客都要特別注意。
但部分房東為了能夠吸引更多客戶前來租賃,砸下不少大錢做裝潢,所以有些房東會有收三個月押金甚至更高之習慣,此時雙方也可先簽契約,依前述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換句話說,房客有權利將某一期應交付的租金,扣除超過額度後,再付給房東。 不過,在實際運用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與房東妥善溝通,避免紛爭。畢竟,房客若想租豪華的套房,總得要付出一些代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