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同女友結婚, 公屋可否轉名給她與前夫生的兒子?

2013-06-10 11:42 pm
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正在供款的物業, 想跟現在的女友結婚, 她與前夫生了一個兒子, 今年十五歲, 她們現正住在一個以我女友名稱登記的公屋...

如果我跟她結婚, 以我的入息肯定超過房署的入息要求, 而且我有物業...

請問, 我女友能否將公屋轉名給她的兒子, 然後再跟我結婚? 因為他的兒子不想與我同住...他亦快將十八歲, 如果正在住的公屋能留給他的話, 對他來說會較好一點..然後女友會搬來跟我一起住...

請問這樣安排房署會接受嗎?

謝謝大家提供意見.

回答 (1)

2013-06-11 5:47 am
✔ 最佳答案
THOMSO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同女友結婚, 公屋可否轉名給她與前夫生的兒子?

答:THOMSON 網友已經明白,要成為公屋戶主必先要是成年人,但即使令女友的兒子快年滿十八歲,都無法實行你所想的計劃!

因按房委會批出新租約的政策規定,基本上祇有公屋戶主去世,才能無條件地由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去承受新租約成為戶主,而且如非由配偶而是由其他家庭成員去承受租約,則更需再次接受全面經濟審查(雖然這或許不成問題)!這做法由 1999年2月5日起始實施到現在!

除戶主去世一途外,房委會祇會就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讓戶主仍在世的情況下,去將租約轉給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戶主年紀老邁、染重病危怠、神智不清無力自理等,方有機會獲房委會接納更改租約持有人!

故理論上你們的這個算盤未必打得響!當然有人會說你們結婚後太太搬來跟你同住便是,她的兒子如不願跟你同住那仍居原公屋便可,太太可以仍然是戶主祇要有租交便可!

但依例是當戶主結婚,是必定要將配偶加入成為家庭成員和作出申報,但如你所理解,由於你有物業故必會造成問題!或許有人會認為管它那麼多,查到來才算吧!

但話不能這樣說,要知道作出不誠實申報經已違反租約,如在入息審查時隱瞞已婚而被揭發,則更可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罪名!到時便不單止被中止公屋租約了,隨時會被判監兼留案底!

個人意見要徹底解決或許有一個辦法,便是查一查令女友現居的公屋,是否屬租置計劃中的屋邨!如是的話那可以考慮一下向房委會買入該公屋單位,如經濟能力許可則將單位買入後留給令女友的兒子,便再不受公屋租約所規限!當然如非屬租置計劃當中,則無法可想了!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2: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10000051KK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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