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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緬甸軍隊1988年在國家經歷數月動蕩後接管國家政權,同時廢除了原有憲法,宣布實行多黨民主制。1990年5月,緬甸舉行全國大選,昂山素季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民盟)獲勝,但軍政府堅持先制定憲法後交權。1993年1月,軍政府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啟動制憲進程。但軍政府與最大反對派民盟之間的矛盾並沒有因此消除。此後,隨著民盟的退出,國民大會被迫休會。民盟與軍政府之間的矛盾逐步激化。2003年5月30日,昂山素季在國內開展政治活動時,兩派群眾發生流血衝突。軍政府為維護政局穩定,拘禁了昂山素季及民盟其他領導人,關閉了民盟總部及其他分部。同年8月,軍政府宣布了旨在實現民族和解、推進民主進程的七點民主路線圖計劃,包括恢復舉行制憲國民大會、就新憲法草案舉行全民公決、舉行多黨制大選、向民選政府移交國家權力等。2004年,中斷8年的制憲國民大會復會。2007年9月,制憲國民大會完成使命。
2008年5月,緬甸新憲法在全民公決中獲得通過。根據新憲法,緬甸國名將為“緬甸聯邦共和國”,首都為內比都,緬甸實行總統制,由議會選舉產生,議會分民族院(相當于上議院)和人民院(相當于下議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同時還是包括三軍總司令在內的國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的主席。三軍總司令為各種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軍隊將繼續在國家民族政治方面發揮作用,軍隊在各級議會中擁有25%非經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席位。緬甸實行多黨制、市場經濟制度,奉行自主、積極、不結盟的外交政策,不允許外國在緬甸駐軍。2010年3月,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頒布大選法和與之相配套的政黨組織法。這些法律包括《聯邦選舉委員會法》《政黨注冊法》《議會人民院選舉法》《議會民族院選舉法》和《省邦議會選舉法》。
2011年3月30日,吳登盛在聯邦議會全體會議上宣誓就任緬甸聯邦共和國總統,同日,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和發委)主席丹瑞大將簽署和發委2011年5號聲明。根據這項聲明,自聯邦官員在聯邦議會宣誓就職起撤銷各級和發委,完成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交接。
2012年11月,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頒布了《緬甸聯邦共和國外國投資法》,以取代1988年頒布的《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根據這項新法案,緬甸允許外資投資電力、石油和天然氣、礦業、制造業、飯店和旅遊業、房地產、交通運輸、通信、建築和其他服務業。農業、畜牧水產業被確定為限制領域,但可按照法規組成緬外合資企業進行投資。新法案還規定了一些優惠政策,比如緬外合資企業從正式運營起可享受5年免稅待遇,比原有政策延長兩年。
鞏發黨—由1993年5月軍政府領導集體成立的聯邦鞏固與發展協會演變而來,2010年5月正式注冊成為政黨。2012年10月,緬甸執政黨聯邦鞏固與發展黨(鞏發黨)選舉現任總統吳登盛繼續擔任該黨主席。根據緬甸憲法,當選國家領導人的政黨領袖在履行公職期間不可從事黨務活動。因此,吳登盛只是名義上繼續擔任黨的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