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推行問責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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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強主要官員對其負責範疇的承擔;
2) 確保政府更好回應社會的需要;
3) 加強政策制定的協調;
4) 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合作;
5) 確保有效推行政策和向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聘用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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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之下最高層的政府官員,即司長和局長。這些主要官員將以有別於公務員的聘用條款聘任。
在新制度下,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內外物色才德兼備的人士,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為主要官員。他們並非公務員,會以合約制聘用,而任期不會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高官問責制的
人數和政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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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下聘用的主要官員共有14位,即3名司長和11名局長。他們的職稱如下: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經濟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環境及衞生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問責制主要官員須承擔全部責任,甚至在其負責範疇的事宜出現嚴重失誤時下台。他們也可能因嚴重的個人操守問題或不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離職。
他們會被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各自負責其範疇內的所有事宜。各司長和局長直接隸屬行政長官,並會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也會直接參與政府資源分配的決定。他們對直接隸屬他們的人事任命及分配給他們的財政資源有更大的操控權。他們的職責包括:
* 掌握民意,在服務社會時考慮到市民大眾的需要;
* 設定政策目標和目的,構思、設計和調整政策;
* 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直接參與討論和決策,為行政會議的決定承擔集體責任;
* 就政策、立法、收費和公共開支的建議,爭取公眾和立法會的支持;
* 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提出法律草案和動議辯論,參與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和回應議員的質詢;
* 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會議,參與重要政策事項的討論;
* 執行法例賦予他們的法定職能;
* 監督屬下部門提供的服務,確保政策能有效地落實,以及達到理想的效果;以及
* 為政策的效果和執行部門提供的服務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