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20

2013-06-02 2:32 am
甚麼是《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回答 (2)

2013-06-02 2:33 am
✔ 最佳答案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及 其 實 施 情 況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 中 國 總 理 和 英 國 首 相 在 北 京 簽 署 《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 。 一 九 八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 中 英 兩 國 互 換 批 准 書 , 協 議 隨 即 生 效 。 一 九 八 五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把 《 聯 合 聲 明 》 送 交 聯 合 國 登 記 。

《 聯 合 聲 明 》包 括 以 下 的 文 件 :

《 聯 合 聲 明 》 正 文 ;

附 件 一 , 訂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

附 件 二 , 列 明 中 英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和 工 作 安 排 ; 聯 合 聯 絡 小 組 運 作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為 止 ;

附 件 三 , 就 保 障 土 地 權 利 和 未 來 的 土 地 契 約 作 出 規 定 , 並 訂 明 設 立 中 英 土 地 委 員 會 , 而 中 英 土 地 委 員 會 運 作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為 止 ; 及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就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的 地 位 所 交 換 有 關 《 聯 合 聲 明 》 的 備 忘 錄 。

《 聯 合 聲 明 》

在 《 聯 合 聲 明 》 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聲 明 決 定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 而 英 國 政 府 也 聲 明 定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將 香 港 交 還 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聲 明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如 下 :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後 , 香 港 將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事 務 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外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 立 法 權 和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在 回 歸 前 的 法 律 基 本 不 變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由 當 地 人 組 成 。 原 在 香 港 各 政 府 部 門 任 職 的 外 籍 人 員 可 以 留 用 ;

回 歸 前 香 港 的 社 會 、 經 濟 制 度 不 變 ; 生 活 方 式 不 變 。 各 項 權 利 、 自 由 、 私 人 財 產 、 企 業 所 有 權 、 合 法 繼 承 權 以 及 外 來 投 資 均 受 法 律 保 護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將 保 持 自 由 港 和 獨 立 關 稅 地 區 的 地 位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將 保 持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資 金 進 出 自 由 。 港 幣 繼 續 流 通 , 自 由 兌 換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將 保 持 財 政 獨 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與 英 國 和 其 他 國 家 建 立 互 利 的 經 濟 關 係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以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單 獨 地 同 各 國 , 各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發 展 經 濟 、 文 化 關 係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社 會 治 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負 責 維 持; 及

上 述 方 針 政 策 將 在 五 十 年 內 不 變 。
2013-06-02 9:15 pm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英文: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簡稱《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簡稱英國)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於1984年12月19日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在中國北京簽訂;兩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而《中英聯合聲明》的生效也象徵歷時14年半之港澳過渡時期的開始。

這份聲明指出:香港地區(即香港島、九龍及新界)是中國領土,英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地區交還中國政府,中國政府於同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聲明也列出了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後來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

此外,雖然香港主權已經移交中國,但是根據南京條約及北京條約內容香港島及九龍半島是永久割讓予英國,然而聲明中並無明言廢除兩項條約而只是聲明香港為中國領土、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所以兩項條約照字面解釋仍然有效,只受中英聯合聲明所取代。

《中英聯合聲明》的背景來自清政府光緒帝與英國於1898年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由1898年起,英國租借新界及其二百多個島嶼,期限為99年。在租借新界之前,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後的1842年,清廷簽署了《南京條約》,香港島被割讓予英國;而九龍半島則於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的1860年,因簽署了《北京條約》被割讓予英國。自1898年至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前,新界、九龍半島及香港島均受到英國統治。

《聯合聲明》的簽署在英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右翼保守黨的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竟會同意中國共產黨的代表鄧小平所提出的安排,當時令不少人感到驚訝。

然而,很多評論指出,英國在談判桌上的立場處於弱勢。香港並非一個軍事上可防護的地方,再加上大部分的飲水和食物供應來自中國內地的廣東省,在經濟上、乃至於雙方協定上,只歸還新界給中國、保留香港島與九龍半島是不可行的。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市民在不能預見香港前景的情況下,對房地產市場有可能崩潰導致整個香港經濟因而受到拖累。在新界的土地租借爭拗也是一個問題。事實上,在70年代晚期,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之時,最後商討的議題就是和土地與財產有關。

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之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按照《聲明》內的附件二成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確保香港現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可是,中英雙方就「現行」定義各持己見。中國認為,接收香港時(1997年)香港應該為聲名簽署(1984年)時的狀態,保持不變。英國則認為香港無可能凍結13年時間。因此中國認為聲明簽署後所有政制改革都是違反聲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http://www.cmab.gov.hk/tc/issues/joint3.htm

2013-06-02 13:16:52 補充:
《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實施情況:http://www.cmab.gov.hk/tc/issues/joint2.htm

2013-06-02 13:18:31 補充:
《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實施情況:http://www.cmab.gov.hk/tc/issues/joint2.htm即๑۩۞۩๑黑羽๑۩۞۩๑的答案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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