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喔!請問這個法律追溯期結束了嗎?

2013-06-01 10:29 pm
這是發生在2005年-2008年期間我讀高中時發生的事情,前天對方用即時通跟我說他要告我以前去他部落格留言罵他髒話可是我從來沒有去他的部落格罵過他啊,請問這樣算對方誣告嗎?那請問這樣是什麼法?法律追溯期到了嗎?
更新1:

這樣法院還是會寄傳票給我嗎?如果對方還是決定要告我的話。

更新2:

這樣對方算是在恐嚇我嗎?

回答 (5)

2013-06-02 12:33 am
✔ 最佳答案
20點喔!
能換2顆糖果嗎?
(以上為題外話)


請問這樣算對方誣告嗎?那請問這樣是什麼法?法律追溯期到了嗎?

如果對方是以捏造之事實提告,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屬於刑法之非告訴乃論

誣告罪之追訴期
1 有指定犯人~二十年
2 未指定犯人~五年


這樣法院還是會寄傳票給我嗎?如果對方還是決定要告我的話。

如果對方還是決定要告版主的話,這樣法院還是會寄傳票給版主。


這樣對方算是在恐嚇我嗎

對方告知將循法律途徑,屬合法行為,不能稱為恐嚇


以上供參


2013-06-02 6:49 am
公然侮辱罪 需在知悉6個月內提出告訴

再來摟主你真沒去她網站辱罵是嗎

那就不用怕 真的傳喚你 就去當面對質

但怕是怕有人盜用你帳號
2013-06-02 12:33 am
麥亂啦,叫他快去睡覺啦

這個連檢察官想起訴你都有困難
不要管你有沒有罵過他
就是罵了,也早過時效了

他要告讓他告,讓他去
讓檢察官,還是警察
罵一罵也好,不要說起訴了
連筆錄怎麼都不知道。

除非他能證2012年12月31日以前
他都沒有登入過他的部落格
2013-06-02 12:19 am
依法行使權利不算恐嚇~~~若沒提告訴也談不上構不構成誣告的問題.......
2013-06-02 12:14 am
他如果沒證據,他就上法院告你,他會被法官判決敗訴
只要對方告你,法院就會傳喚你,而你一定要去法院面對訴訟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不會成立恐嚇罪,因為訴訟是憲法保障的人權。所以他不管如何都可以告你,只是他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收錄日期: 2021-04-24 23:10: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01000015KK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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