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日前保國x的保險
繳了一年多的保費後
動了脊隨手術
開完刀後國x理賠拖了許久,約一個半月
說是要調病例
保前還蠻容易就通過就讓我們加保了,顯然當時沒有嚴格審查
手術後卻跑遍我媽曾就診的醫院,
連衛生所都去了(還是這個很正常?)導致理賠時間一延再延
問題來了,這次脊髓手術是理賠了
但也說要將我媽拒保
因為
"查出我媽有憂鬱症病史,而當初保前的健康告知 '精神病 '這項目沒勾選"
我媽沒有勾選是因為他對精神病的認知是人格分裂或完全無法恐制行為那種
她並不知道憂鬱症也是一種"精神病"(許多老一輩的人的認知)
當然這個我們無話可說,因為這是一種"因過失而沒有據實告知"
保單上面也有明列一條條款如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但是!
這次的手術跟精神病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因此而被拒保了
以後想要保別家,以時間順序上來說
跟脊髓相關的手術就會被列入除外責任中
所以我希望主張續保
保險公司可以回頭去調我媽投保前的任何病歷,
如果查到了,都讓他們列為除外責任
然而因為脊髓的病變是在我們投保國x之後才發現的
所以將來若有動手術還是可以要求理賠
因為我覺得要以憂鬱症當理由的話,當初他們就應該調查完全並拒保
怎麼等加保後一個不相干的疾病發生了,才來說要拒保
搞的脊隨這一個項目因為國x拒保讓我們再也無法獲得理賠
實在是很不合理
想請問大家的是:
1.就以上狀況來看,如果我們主張續保,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我們應該如何主張會最好?
2.上文中條款裡的"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個但書是什麼意思?我們是否可以從此下手主張權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