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哦,檢茶你說這裡哦。
噗,我是看不出你的回答哪裡違法了。軍師這種喜歡沉醉在他的「自以為」、「自創的法律世界」的狀況,又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2013-05-27 05:45:03 補充:
唉......軍師以你的程度所設計出來的坑,只有你自己認為有人會跳下去......。
我引用並公開了二審判決書的部份內容,結果該案被告跑來嚷嚷說我侵犯她的個資、用她的案件打賭云云。但就像三嘿說的,真奇怪,知識+上那麼多問題,偏偏當事人就挑中而看到我們打賭的那篇。到底是誰跟她說的?又是誰跟她說我的行為是侵害個資......云云?
我真的想不通你怎麼好意思去她那邊攻訐我?明明一開始就是你要炫耀你那自以為很強的法律能力,所以把裁判法院、裁判字號(不含流水號)都先貼了出來,讓我們找起稍微方便了點。
現在又要挖這種一眼就看破的坑來給我們跳?
2013-05-27 05:54:56 補充:
軍師,在你眼中或心中,渴求法律協助的人到底在什麼位置?好吧,其實我也知道問了也是白問,這些人對你來說只是炫耀的工具,只是吊詭的是你常常失敗。
你以為我們要破你的坑很難嗎?錯了,很簡單,我只要以別的案件為例,提供查找方法,一樣可以讓其他人用同樣的方法查到該案二審判決書。只是這麼一來,等於傷害到她,哪怕我這樣並不違法。不為也,非不能也。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2013-05-27 14:58:57 補充:
一個沒用的坑,還想守株待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306151
從意見021、022,顯見你都有一審裁判院、裁判字別,這樣還查不到二審裁判書。
另外,別以為你那點小心思,想以我們沒提供你案號,所以結果沒出來,耍賴說你沒輸,不用改暱稱。根本沒用
第一、當事人自己認帳了;
第二、你連查裁判書都不會,這點我們以後反而可以用這點巴你。學法律的,誰不會查?
堂堂正正的策略你不會;你會的都是一些自以為有用的雕蟲小技。
2013-05-27 15:27:33 補充:
我要跳什麼?裁判法院、裁判字號都是你公開的,我連引用都沒引用,只是讓網友去你發表的地方看。雖說這部分根本不犯法,就算真的犯法,要辦,也是辦你。
這種陷阱,一腳踩破就是了,有什麼好擔心的。
至於賭局?那更好笑,有何違法之處?連你都說不出個子丑寅卯,只會在那故弄玄虛,要別人慢慢想。拜託,就憑你「軍師」之名賣弄的,基本上我最多想個幾秒。
一下說我跟你因為賭外圍,要先籌措罰金;一下又說我們只是證人身分。你到底是在說什麼。
2013-05-27 15:29:20 補充:
噗,快點告,等你們那邊出庭之後,我自然會出庭。
2013-05-28 20:32:49 補充:
我恐嚇你?我是在教育你。自以為是(拿那種理由宣稱可望無罪),結果是害了人家(加重)。還心生畏懼呢,心生畏懼之人還會在這虛張聲勢?你當法官、檢察官是笨蛋就對了。
爆料?我有何料可讓你爆?不用在那邊虛張聲勢,也不用說我要吊你說出來,放馬過來就是了。還鐵板呢,保麗龍板上貼鐵灰色的貼紙,就叫鐵板?
希望你這次是真的要出擊,這樣我才能在法庭上好好巴你。
2013-05-28 23:40:53 補充:
他喜歡說什麼,就讓他說唄,不要是隱私(公開的判決書不算隱私),我都當他是行使言論自由權,反正又不是他說了,我就有罪,國家還有檢察、司法機關會根據法律來認定。
詛咒我?那就詛咒吧。反正等我死後,閻羅王問我,我就回答,「怪了,當事人自己先公開案情,後面一個叫天下第三大軍師的傢伙貼了裁判院,又貼了裁判字號。我只是把二審判決結果摘錄,而且也隱匿了個人資料。會查的人,不用我;還是能查到;不會查的,我沒給裁判院、裁判案號,怎麼查?」、「而且該第三大軍師當初還告訴我不用擔心,二審裁判後,他會給我案號。」、「說穿了,不過就是他輸了,所以不想給。我自己查出來了,他又開始說我跟他賭外圍......什麼的。」
2013-05-28 23:45:26 補充:
「閻羅王殿下倒不如追查一下那個國中畢業的水電工,罔顧一堆法律人跟他說那件案子的上訴理由太爛,仍然信誓旦旦、信心充足的要人家上訴(還自稱屬意當事人一審不揮棒,二審再強棒出擊,結果棉花棒顯然直接被擊斷),最後害人家被多判幾個月。不知道這種不顧自己能力不足,只想展示他並不存在的法學能力,進而損害大家利益的行為,有沒有比我老愛嘲諷他嚴重?」
2013-05-28 23:55:17 補充:
不給我標準答案,所以我才做出種種行為?
笑死人了,一個會找人灌票的、威脅人家不給最佳解答,就不用找你的人(不過,不找你,其實是好事),居然好意思指責我這個從不投票給自己,甚至有時發問者已經預告要選我了,還建議對方等看看有沒有更好答案的人?
那題刪答,純粹就是看不下去你在那個問題的胡說八道,所以我放生發問者。還報廢車咧......,行政法令、物權法(民法物權編)、刑法三者傻傻分不清楚。
2013-05-30 10:10:11 補充:
軍師你真的沒救了......
2013-05-30 10:20:58 補充:
各位,軍師現在就打算指控我們介入司法個案,我們就等著看檢察官會不會辦他誣告。別忘了,他如果只是嘴巴上說說,頂多就是誹謗,我們目前又懶得告他;但等他一旦用以作為再審(真是法盲,訴訟法裡面哪來的重審),檢察官就必須介入調查到底有沒有人謀不臧,而事實上根本沒有的話,軍師的行為不只是誹謗我們,也誹謗了高院。
我們等著看......。
2013-05-30 10:56:54 補充:
我笑死了,還社會秩序維護法,所以說你根本不懂法律。這對情侶相信你的胡言亂語,真是他們的不幸。你要告,就快去告。
我跟你賭外圍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真是法盲。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2013-05-30 11:02:34 補充:
禮貌啥?你都對自己不禮貌,不懂法律又整天亂用法律,你的臉早被自己丟光了。
這種賭法居然跟我扯社維法......,噗,真是法盲。
2013-05-30 11:50:01 補充: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你的語文理解與邏輯能力真的很差,我講上面那句關我自己什麼事?
我是在告誡你:
1.已經發生的事:
自以為有用的理由,不聽法律人的意見,硬要上訴的結果,就是害你所要幫忙的人被加重論罪、量刑。
2.你還不死心,打算蠻**事:
指再審部份。至於內容,我懶得說,我樂於看你自陷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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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噗,是社維84,不是社維80。我打錯了,感謝撿茶更正。
2013-05-30 14:39:15 補充:
當然是以被害人的感覺為參考,所以,你快點告吧。
法盲,快點告。
我不想謹慎,我再說一次,你用盡無用之功,讓你所要幫的人被加重罪刑是完全符合「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這句話的意涵。
堅持咧?你有堅持什麼?上次說要告我誹謗,告了沒?
輸了面子,贏了裡子,既然依賭約,你輸了,那怎麼還不改暱稱?真是沒信用的孩子。
你再審狀一定要送阿,不然我當你又是胡說八道。不過,我可聲明了,送了之後被檢察官偵辦誣告罪,或是侮辱公署罪,別說我沒警告你。
2013-05-30 14:47:31 補充:
除了是超級法盲外,還真是個大文盲。
用「我告誡你: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來告我,真是夠笑死人了。哈哈哈哈
老子直接告訴你我的答辯內容:「庭上,被告不應該是我,而是原告他自己。」
哈哈哈哈哈 文盲
奇怪,現在有些國小學生的課外讀物就有紅樓夢了,怎麼軍師國中畢業連紅樓夢都不知道。看來那張國中畢業證書也挺灌水的。
2013-05-30 15:25:00 補充:
唉,孩子,這不是辱罵,是「誹謗」。乖(摸摸軍師寶寶的頭),快點告吧。
當事人的再審聲請,不是你煽動的嗎?
能不能聲請再審,可以。再審的事由就那麼幾條:
1.證物係變造、偽造
2.證言係虛偽不實
3.誣告
4.判決基礎變更
以上除第4點顯然無關,第1、2、3這三點,被告都承認確有夜間竊取他人車輛附屬裝置。唯一爭執的,是否構成加重(反正只有男生提,我們就不提女生的部份),但這是法理認定,可以打非常上訴,但絕不是再審事由。
5.瀆職判決
6.新事實、新證據
第6點,有嗎?要「全新」的才算哦。
用刪去法整理一下,你們能提哪一點?
2013-05-30 15:35:21 補充:
撿茶,「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這句話,因為我用的是原文,出自紅樓夢原文。現代人在應用這句的時候,在意涵不變之下,將「算」改為「誤」,也可以。但我是摘原文,所以兩個用法都可以。
最後,軍師你自己都承認「輸了面子」,請問你要不要改暱稱了?
來~敝姓陳。
2013-06-02 18:36:18 補充:
「當初他知識區提出發問 就已經開過辯論庭 等待宣判」
哦~~~~~~那我不懂為什麼當初你還要說是你屬意她一審不揮棒,一副皆在掌握的樣子?然後現在輸了,才來說這句話?
而且,我沒記錯的話,從她發問到判決結果出來,中間應該有20天。如果真有理由(軍師你那個爛理由就別提了),也可以聲請再開辯論。法官收到狀子,認為有理由,就會再開了。
以前就有救過一次,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判決,也是拉回來,改付普通審理程序。這種情況下,時間通常只有10天左右。10天都能拉得回來,你有20天,怎麼拉不回來?是你沒把握,還是不懂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