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2012.2.23到2013.2.22就是你入職後第一個年假假期年,按《僱僱條例》你可累積7天有年假於第二個假期年內享用。
2013.2.23到你離職日,未完成第二個假期年,但已於第二個假期年受僱超過三個月,仍可以按比例支取有薪年假薪酬(只會有假日薪酬,不會有假放)。其計算方法是:第二個假期年受僱日數/365日 x 第二個假期年可累積年假(是7日) x 平均日薪,得出的金額就是僱主按《僱傭條例》要在你離職時最後一期工資內要補回給你的按比例有薪年假薪酬。
你第二個假期年內依《僱傭條例》只可以享用第一個假期年所累積的7天有薪年假,但你已放了10日半年假,也就是多放了3天半年假!如果你仍繼續於公司工作,又得到僱主同意,這3天半是可以算作預早放第二個假期年假所累積年假(借假),但如果未得僱主同意是不可以預放年假,這3天半只會是無薪假,因為第二個假期年累積的年假按《僱傭條例》只可以於第三個假期年享用。你未完成第二個假期年就離職,這3天半假期只能算作無薪假,也就是僱主可以扣回你3天半工資了。
資料參考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i_whole.htm
與二樓商榷:兄台說第二年(假期年)可累積年假是8天,這與《僱傭條例》規定的有分別,參考上述提供網址內第二條問答,第一、二個假期年所能累積年假都是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