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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財務公司會否用欺詐訛騙的罪名阻止我申請破產?
答:樓上 Gary 網友的意見不能說錯,但在下的意見不如他所言般樂觀!
即是說其實亦確有財務公司曾以欺詐的罪名,去對付在取得貸款後短時間內破產的情況出現!
或許可以說,財務公司或者未能成功阻止債務人申請破產,但即使債務人成功獲批破產令,財務公司依然可以用欺詐罪去對他作出指控,並成功地經公訴罪成後被判以刑事罪名成立!
1 他們一般所指欺詐訛騙是指什麽?
答:財務公司最常用的欺詐指控,是指債務人在申請貸款時,並無詳細和完整地披露他的負債情況,即是故意隱瞞本身有其他債務,而且數目可能已經超過他本人的償債能力!
財務公司會聲稱,如果知道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是絕對不會批出貸款的,故債務人這行為屬於欺詐!
2 當財務公司知我申請破產後,說我簽署不破產條約,〈是否因此說我欺詐訛騙〉?
答:這是第二個常見的欺詐指控!其實財務公司要求簽署承諾不會破產,目的便是受到上文所言的教訓多而作出的自保方法!
由於財務公司有時未能即時核實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故為簡單化便要求借貸者簽署承諾不會在短期內申請破產!如果債務人在短時間內食言申請破產,則已經符合欺詐的指控,因他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仍然作出不實陳述和簽署,意圖使貸方向其發出貸款,故屬欺詐!
當然如債務人其實有應付債務的能力,祇因出現突發的情況才導致失去還款能力,那即使曾簽署承諾不申請破產,則仍然有機會逃過欺詐的指控!
如突然失業、受傷或染病無法工作、因其他原因而被凍結資產等,才導致再無法按承諾償還債務,則這情況下要申請破產則理論上可以避過欺詐的刑事罪名!
以下是一些類似情況的案例和新聞報導,或許匿名 網友可以參考一下!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一名二十三歲男子二○○二年十月三日(星期四) 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三個月。
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六月,在沒有完整地透露其財務情況下,向兩間財務機構共借貸七萬五千港元。 兩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兩間財務機構於是向警方報案。他們明確表示,假如他們事先得知該名男子的真實財務情況,其借貸申請應該不會獲得批准。
該名男子於二○○一年八月申請破產,並於二○○一年十二月被宣告破產。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落案控告該名男子以一項欺騙罪名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男子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
警司貸款被控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一名警司向一間財務公司、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騙取合共250萬元的貸款。
被告是46歲的鄭保恩,他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和欺詐罪。他於2003年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6歲的鄭保恩控罪包括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00年1月3日至1年7月16日期間,向4間財務公司、銀行及持牌放債人借貸時,隱瞞他在銀行就三個位於海怡半島美暉閣、海逸閣及電氣道木蘭苑單位所取得近一千萬元按揭,和部分私人貸款,以騙取共171萬元貸款。
鄭又為另外三名被告林麗華(39歲,公司董事)、鄭嘉翹(25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34歲,文員)向一間財務公司貸款時當擔保人,但隱瞞個人負債狀況,令財務公司批出共54萬元貸款。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
男子因破產欺騙案被判入獄
高等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推翻一名39歲男子的上訴申請後,維持他因破產欺騙案而需入獄十個月的原判。
該名男子在申請數筆借貸後,於二○○一年五月申請破產,同年九月,他的其中一名債權人向警方報案。
隸屬西區警區人員的調查顯示,該名男子分別於二○○○年九月及二○○一年四月,向三間財務機構共借貸十三萬八千港元。 三間財務機構隨後得知該名男子向他們借貸的時候,尚有其他債務,並隱瞞其部分負債情況。 該名男子被控以三項欺騙罪名。他承認有關控罪,被判入獄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