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夠十八歲,比捉到販毒,十一克冰毒,會點判?緊急!!!!!!

2013-05-16 5:44 am
如題,我朋友現在係壁屋!今個月會係沙田泠院判....
我想問有沒有人知道會判多久??

佢無案底

回答 (4)

2013-05-17 10:44 am
✔ 最佳答案
很容易.
1.頭一犯的話絕大部分情況都是進教導所大約三個月左右
2.重犯的話不用我說,你朋友也是死定的了
3.始終要按毒品的數量.十一克冰毒.是個人吸食的量,而不是可供售賣的量.因此很少會下重刑對小朋友
4.測量個人的一般品行.如在學情況.成積等等.
5.求情信也是可以令判官能動容的很大可能性,
6.你朋友在在法庭上的表現.如果態度惡劣or奇裝異服.不用多說,只會令判官完美地落下重判.


題外話:冰毒也是算比較普遍的毒品於香港.不過很容易令人上癮.希望你朋友儘快清癮吧
2013-05-17 11:03 am
但係他在信中跟我說,至少7年至14年..
2013-05-16 7:17 pm
未夠十八歲,比捉到販毒,?會輕判去教導所三個月 。你們害人害已
2013-05-16 6:05 am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 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
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 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或
(c) 作出或 提出作出任何作為, 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由1980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2) 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 或 將進口入香港, 或是否被確定、 據有或存在, 第(1)款均適用。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 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4) 本條不適用於─
(a) 在 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的 製劑; 或
(b) 過境途中的 危險藥物, 而─
(i) 該危險藥物正從一個可合法出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運往另一個可合法進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的 過境途中; 及
(ii) 該危險藥物是從一個公約締約國出口, 並附有一份有效的 出口授權書或 轉運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84年第7號第2條代替)

收錄日期: 2021-04-25 19:15: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515000051KK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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