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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剛收到破產署一封信,內容是現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受託人職務.這是甚麽? 需繳交信內註明之費用嗎??
答:匿名 網友大可放心,基本上這些祇是小問題!
除了信內有提及要交的費用,請問信內怎樣列出要交的費用(名目是甚麼?)和有註明要支付及支付限期為何呢?
撇開費用不說,這封信的內容應該非常簡單,就是當年的受託人(不論是署方還是外判的受託人)正式解除跟進你破產個案的職責!由於你的破產期經已屆滿並已自動解除破產令,那麼理論上受託人的任務經已完結,無需再跟進你的破產個案!
其實收到受託人這信是好事,即表示你的破產個案在現階段已確定完全解決,再無問題需要跟進!
發信給你的目的是通知你,日後有任何關於你破產個案的問題,都會交回給破產管理署跟進,再跟這受託人無關!你別要再向受託人(尤其是外判的受託人)查詢或交代而直接跟署方的職員交手!
基本上這封信收妥便可,收不到也無大影響!但你提到的費用在下有些不明白,請你補充一下資料好嗎?
因理論上如對方仍要你上繳某些費用,即表示還有要跟進你個案的地方!那既然未處理完又怎會向法院申請解除受託人職務呢?這豈不有點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