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二、三項嗎?我實在看不懂他的意思
第13條
旅客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得依鐵路機構之規定,於乘車票所載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中途下車。但有左列情形之一中途下車者,原票餘程視為無效收回:
一、未派站員之車站。
二、與票面到達站票價相同之車站。
三、中途下車站至起程站間之票價超過原票已付票價者。
四、對號入座之乘車票。
五、補價票。但孩童在車上補票後如有同伴或家長在中途站下車時,得在補價票上註明後,予以中途下車。
六、去回票以外之各種減價票。
七、回數票。
八、各種聯運票。
九、各種記帳乘車票。
前項第三款情形,應補收票價差額,避繳票價差額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不按團體減價填發之團體票中途下車者,應以團體一致行動為限。
旅客中途下車後,應於乘車票有效期間內繼續行程。中止旅行者,其未畢行程票價,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