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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開國之初,各種社會矛盾仍然十分尖銳,社會秩序動盪不安。為了朱家王朝的長治久安,明太祖及其後繼者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強化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統治。
明初的政權機構基本仿自元朝,中央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分割了君主的一大部分權力;在地方設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的分出機構,統攬一省的民政、軍政和財政,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明太祖按照「權不專於一司」、「事皆朝廷總之」的原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洪武九年(1376年)廢行中書省,設立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作為朝廷的派出機構,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管一省的監察司法和軍事。三司互不統轄,分屬中央有關部門管轄。布政司之下的行政機構,由原先的路、府、州、縣四級歸併為府(直隸州)、縣(府屬州)二級。在邊疆某些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不設布政司及府、縣的行政機構,則由都司、衛所兼理民政,實行軍政與民政合一的統治。稍後,又進行中央機構的改革。
宋初之中央集權政策---強榦弱枝政策:
乙. 強榦弱枝政策之原則:
1. 中央集權,使中央各項權力如軍事、行政、財政、刑法等權都超越地方。
2. 提倡文人政治,嚴禁武人干政。
丙. 中央集權的各項措施:
A. 行政方面:
1. 分割相權:於宰相之下添設「參知政事」,與宰相同議政事以分其權。且中央設「中書省」掌政務;「樞密院」掌軍事;「三司使」掌財政;「考課院」掌考選;「諫院」及「御史台」掌監察,於是成為政務、軍事、理財、用人及監察五權並立的組織,總其成於皇帝,用意在削弱宰相之權力。這權,宰相上下左右均受到牽制,只能管行政,不得預聞別事,其權力遠遜於漢、唐。
2. 提高監察:宋代諫官脫離宰相而獨立,分設諫院、御史台,時稱「台諫」。從此言諫的對象,由天子轉而為宰臣。而且太祖恐各級官員營私舞弊,御史台之設在於提高糾察權,御史台具有彈劾各級官吏之權,包括宰相、樞密院及三司使,最後由皇帝親自裁決。
3. 控制州縣:宋代的地方官吏,均由中央任官,即州縣長官,亦由朝官兼任,稱為「知州」、「知縣」。所謂「知」者,意指臨時差遣,並非本職,故宋代的州縣守令,皆帶中央職事官銜。
此外太祖又於各州設立通判,為長官副貳,政令須經過通判副署方能生效;通判並可直接向中央舉報吏治得失。
4. 分設監司:在地方政制方面,全國州以上置路,每路均設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刑按察使、提舉常平仗等四監司,分管地方的軍民、財政、刑法、糧倉,時稱帥、漕、憲、倉四科。四監司分別向中央負責,所以中央可直接總攬地方的軍、政、財、刑大權。
5. 收刑法權:宋太祖命各州須將死刑案件「交刑部」審核候覆。從此刑法之權亦收歸中央,防止了五代時濫殺之風。
B. 軍事方面:
1. 控制禁軍:宋太祖以其弟趙光義掌禁軍,又從趙普之議,杯酒釋兵權,解除石守信、高懷德、王審琦等人的禁軍兵權,改由天子直接指揮。
2. 以文代武:規定各節度使所領的州縣,均直隸中央,遇有空缺,則改派文人接任,用意在防止武將的專權。
3. 禁軍駐京:選調各州精銳部隊入京,編為禁軍,加強中央的力量;老弱殘兵則留本州駐守,稱為「廂兵」,以削弱地方藩鎮的武力。
4. 行更戍法:調派禁軍輪流分駐各地,為期三年,定期更換,是為「更戍法」,使「兵無常帥,帥無常兵」,以防將帥擁兵作亂。
C. 財政方面:
1. 設三司使:財政分為戶部司、鹽鐵司和度支司管理,長官為三司使,號為「計相」。
2. 稅歸中央:宋代各路設轉運使,專責處理財賦,所有稅收,除供給本地方必需用度外,所餘的一律解送京師,各地方徵稅的官員,亦由中央直接委派,從此地方財政亦收歸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