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人員任用資格,立委提案將更嚴格 據台灣新生報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鐵路從業人員任用資格將更趨嚴格,將來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恐怕無法從事鐵路相關職務。
交通事業人員係指隸屬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任用,採資位職務分立制,其資位分業務類及技術類兩類,業務類包括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技術類包括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其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考試方式則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辦理交通事業各業別人員考試。
由立委蔡其昌、李昆澤、楊曜、何欣純等二十三位委員連署提出的「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上周五經立法院院會一讀程序,排入交通委員會審查。這項草案強化鐵路從業人員的任用條件,也為防患鐵路事故發生多了一道把關的機制。
蔡其昌引據日本研究指出,日本鐵路於一八七二年至一九九四年發生三十人以上死亡之一六二件重大事故之分析顯示,這些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比率分別為司機員誤認號誌或煞車處置不當(百分之四十一)、天候因素(百分之十三)、信號操作錯誤(百分之十二)、平交道事故(百分之十一)等。另,統計台鐵八十六年至九十七年共一萬六百三十八件事故資料,其中列車失效事故約四千八百零八件(佔百分之四十五點二),死傷意外事故約一千九百四十五件(佔百分之十八點二八)。由此可知,人為及機械因素是造成鐵路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蔡其昌表示,國內軌道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集中於施工與工程設施部分,對於人員安全教育訓練上缺乏積極性之管理規定,不足以防範於未然,尤其鐵路新技術、新設備的大量使用,增大了安全管理的風險性,人員素質必得適應的要求。
蔡其昌並說明,共同擬具的「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有關之安全法令,且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
高普初考都有職前訓練淘汰機制了,鐵路特考希望能一併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