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下: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下,衍生出了構成要件該當才成罪的的第一個原則(即法律明定哪些行為為犯罪行為),小弟我在參閱教科書以及參考書的時候,倏忽有了個疑問,例如:
1、關於過失毀損的不罰理由是依照刑法第十二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樣是否算是因為法無明文規定過失毀損要罰的原因,所以在毀損罪的構成要件這邊就不該當而不成罪呢???還是說是構成要件已經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並有責任,只是在可罰性的部分由立法者依據政策考量而不罰呢(認為可受非難性太低)?
2、另外又關於毀損未遂不成罪的原因是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條: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請問毀損未遂之所以不成罪的原因也一樣是在構成要件這關就不該當的原因嗎?
因此小弟我綜上所述,是否過失毀損以及毀損未遂都是因為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罰呢?(即不該當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的故意跟既遂而不罰)這樣的話應該也不需要再討論違法性跟罪責的階段了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