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按行為人的行止,與不法構成要件描述完全合致者,即屬【構成要件該當】。
而所謂【構成要件(狹義)】,指立法者就個別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概念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輔刑法中的具有刑罰的法律效果的條款中,以作为可罰行為的前提要件。(附註:廣義構成要件,尚包括違法性與罪責)
又「對於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均較故意行為為低的過失行為,無全部加以犯罪化的必要。在原則上,僅限於對生命或身體等較為重要的法益造成實害或危險後果的過失行為,始認為具應行罰性,而制定過失犯的不法構成要件,至於過失行為若僅造成財產法益的破壞者,則應無應行罰性,而無過失毀損的處罰規定,故刑法乃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12Ⅱ)」因此,就刑法的犯罪判斷,某一個行為縱然可以認定係屬過失行為,可是在刑法規範上對於這種過失行為並無處罰的規定,自無由構成過失犯」(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第164頁)。
參考上述,個人認為,此乃思考角度的問題,說明如下:
過失毀損行為,於討論是否構成【故意毀損罪】部分,因主觀意圖不符合「故意」,所以於故意毀損罪論處之部分,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若過失毀損行為,於討論是否構成【過失毀損罪】,則由於刑法規範並無處罰之明文,亦即無過失毀損罪之構成要件,此時,既然過失毀損無其構成要件,何來構成要件該不該當之問題?
2013-05-06 22:43:00 補充:
這樣假如因為緊急避難而過失毀損別人的汽車,還需要再違法性做探討嗎?(即是否還需用到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是否可以直接在構成要件這關就不成罪而擋掉了呢?
不需要了。構成要件這關就掰掰了
犯罪判斷的程序,依通說三階理論來說,依序是: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該當刑法XX條)→違法性→罪責→結論:成立XX罪。
在違法性階段的部分,會運用阻卻違法事由加以判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是否具違法性。如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將例外的合法外。
反之,如無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則無庸再為討論本即合法之行為,是否因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而例外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