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離婚後除名再結婚只加小朋友名可以嗎?

2013-04-28 5:39 am
你好:想請教下公屋既問題...多謝回答...
我是個單親未婚既女人,仔仔三歲,跟我姓,兩個人住自己物業(現無業)...
我最近識到個男朋友,他已退休公務員食長量每月約萬一左右,他同老婆兩個住公屋,間公屋有兩個名住,戶主是我男友...
他已離婚,前妻亦已嫁了去美國唔會返HK,但間公屋未除她名,因未到10年,現在除了份租就有機會交陪半...
現在我同小兒搬去同我男朋友一齊住間公屋,我想問:
如果我同男朋友結婚既,間公屋可以除他前妻名而加我個仔仔名得嗎?不加我名(因我有錢)而我在這住得嗎?
我男友如果加了我仔仔名間屋兩個住既,他可以報稅養我仔仔既,可令他不用交倍半租得嗎?

回答 (1)

✔ 最佳答案
貓豬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是個單親未婚既女人,仔仔三歲,跟我姓,兩個人住自己物業(現無業)...我最近識到個男朋友,他已退休公務員食長量每月約萬一左右,他同老婆兩個住公屋,間公屋有兩個名住,戶主是我男友...他已離婚,前妻亦已嫁了去美國唔會返HK,但間公屋未除她名,因未到10年,現在除了份租就有機會交陪半...

答:在未回答貓豬網友 其他問題前,從上述資料中發現你及令男友對公屋問題有所誤解,故先稍作補充說明!

第一令男友跟前妻離婚,前妻並已改嫁和移民外地,但居然無向房署申報離婚和刪除她戶籍一事,經已觸犯房屋條例!

按房署公屋租約規定,公屋祇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如因出生、死亡、離婚等事情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需立即通知房署並按機制辦理增減戶籍的手續,而並非待住滿十年後才一次過申報!

故客觀上令男友未即時申報離婚和刪除前妻戶籍已經違法,當然他可以用不清楚申報要求作辯解,但這祇是求情理由而非免責理由!如房署要追究亦是合情合理的事!

第二是交倍半租的問題!你提及令男友現已從公職中取休,每月祇申領約萬一元的長俸,對嗎?那如果他再無其他方面的收入,那按這入息數字應當無需繳交倍半租啊!

你要明白,已入住公屋的人計算入息上限,跟申請公屋的人不同!按房署最新的資料所顯示,一人家庭的入息上限在 $17,761元 - $26,640元之間的,才需要支付倍半租再加差餉!而超過 $26,440元以上的更需支付雙倍租和差餉!

那根據上述數字,令男友萬一元的長俸理應尚未超額,暫時無需支付倍半租!還有一點如令男友年過六十,則由於現租約中祇餘他一人(要即時刪除前妻戶籍),則符合房署規定「當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六十歲或以上可獲豁免申報入息」,那連申報都可免更無需擔心交倍半租的問題吧?


現在我同小兒搬去同我男朋友一齊住間公屋,我想問:
如果我同男朋友結婚既,間公屋可以除他前妻名而加我個仔仔名得嗎?

答:不可以,要先跟你結婚才可!而且縱使令男友不即時跟你結婚和加名,都應該先去辦妥將前妻名戶籍刪除一事!因他無申報戶籍資料改變已屬違法一事並已拖延甚久,如再留待要再婚時才加名則恐怕會更為混亂!

如果你們未正式結婚,小朋友無法跟令男友拉上血緣關係,故房署絕不會容許加名!要當你跟男友辦妥結婚手續後,小朋友才能藉著你作為母親的關係而名正言順地將令男友轉為父親,到此方符合向房署要求加戶籍的規定!


不加我名(因我有錢)而我在這住得嗎?

答:若依公屋租約所規定,未有戶籍的人不能居於公屋之內,故理論上你如不跟令男友結婚則無權居於該公屋內!而假若你們結婚後便一定要向房署申報,縱使你並非居於該公屋內亦如是,原因便是資產審查方面的問題!

問題便如你的處境,你們的資產可能超過房署三人家庭的上限,更或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更不符合資格!故房署規定已婚者一定要聯合申請和計算的原因,便是不希望有人由配偶持有資產但聲稱不同住而濫用公屋資源!

當然假設你不跟令男友結婚(如結婚但不申報這做法不可取,因向房署不誠實申報資料可被刑事檢控,如被揭發兼被公訴罪成,除影響公屋租約外更或會連長俸都受到牽連),但卻在無申報的情況下居於上址也是可以的!大前提當然是不被房署發現,如被發現初時可以解釋是短住幾天,但房署會再次不定時跟進,如被再次發現則相信會被要求遷出!


我男友如果加了我仔仔名間屋兩個住既,他可以報稅養我仔仔既,可令他不用交倍半租得嗎?

答:答案如上!理論上令男友無法將無血緣關係的人加於公屋家庭成員名單之上,故亦不存在因加上他故不超過公屋入息上限而免交倍半租的事(而其實令男友亦根本未超額,見上文)!


2013-04-28 19:45:30 補充:
一時手誤,在兩個地方打錯字!請諒!
第一是在倍半租問題上,從公職中退休而非「取」休,其次是超過 $26,640而非 $26,440便交雙倍租!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54: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427000051KK0030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