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件關於離婚家庭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經過 :
一個家庭四位成員,居住公屋,戶主為爸爸,
夫婦兩個月前已經辦理完離婚手續,兩位已成年子女願意跟隨媽媽生活,
離婚原因6年前發現男戶主外面有婚外情,最近女方提出離婚,
當男戶主知道要離婚後即搬回公屋居住,屋企所有租金水電煤費用女方負責,
男戶主至少10年冇比過家用,而且沒有固定工作,
不肯接受房署提供位於屯門的中轉屋,理由是難找工作,
直到現時都無法將屋主轉為女方,
房署答覆是就算雙方已經離婚,男戶主都必須提供一個住址證明才能轉名,
男戶主聲稱無法負擔外面租金以及沒有錢為由繼續居住於公屋單位,
女方及兩名子女感到相當徬徨,為何離婚後仍要繼續與男戶主一起居住,
有甚麼方法能夠讓男戶主遷出單位而且能夠成功將屋主轉為女方呢?
曾到社署尋求協助,得到答覆是戶主是男方,
他有權利繼續居住及帶任何人上單位作客。
以上描述不清楚敬請見諒,希望得到各位寶貴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