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離婚後子女跟媽咪男戶主不肯搬遷

2013-04-25 4:31 am
各位好,有件關於離婚家庭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經過 :

一個家庭四位成員,居住公屋,戶主為爸爸,

夫婦兩個月前已經辦理完離婚手續,兩位已成年子女願意跟隨媽媽生活,

離婚原因6年前發現男戶主外面有婚外情,最近女方提出離婚,

當男戶主知道要離婚後即搬回公屋居住,屋企所有租金水電煤費用女方負責,

男戶主至少10年冇比過家用,而且沒有固定工作,

不肯接受房署提供位於屯門的中轉屋,理由是難找工作,

直到現時都無法將屋主轉為女方,

房署答覆是就算雙方已經離婚,男戶主都必須提供一個住址證明才能轉名,

男戶主聲稱無法負擔外面租金以及沒有錢為由繼續居住於公屋單位,

女方及兩名子女感到相當徬徨,為何離婚後仍要繼續與男戶主一起居住,

有甚麼方法能夠讓男戶主遷出單位而且能夠成功將屋主轉為女方呢?

曾到社署尋求協助,得到答覆是戶主是男方,

他有權利繼續居住及帶任何人上單位作客。

以上描述不清楚敬請見諒,希望得到各位寶貴的意見,謝謝!

回答 (1)

✔ 最佳答案
JaCk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有甚麼方法能夠讓男戶主遷出單位而且能夠成功將屋主轉為女方呢?

答:那男方既然執意續居原公屋,加上他是租約持有人,那房署雖然依慣例是將公屋租約轉交離婚後擁有所有家庭成員支持的一方,但也不能強行要求男方遷出或隨意取消他的租約(其實是可以但職員怕麻煩)!

故個人意見如他確不願接受中轉屋和交出租約,那祇好嘗試另闢途徑!即是由女方和子女改為要求房署另行安排新公屋單位讓他們遷出(以對方拒絕遷出和離婚後無法再同處一室作理由),如房署表示未能即時辦到,那便要求暫時入住中轉屋並同時申請「體恤安置」或重新申請公屋(要注意入息和資產要符合資格)!

與其跟男方糾纏不清,倒不如自行離開另尋安樂窩!無謂強行要求取得這公屋的租約了!而當女方遷出後自然不會再支付所有租金及雜項支出,那便交回男方自行承擔吧,既然他強要保留這個單位!

過往曾有接觸過的個案情況相若,但是房署另外編配新公屋單位給女方(甚至向前夫隱瞞新居地址以免滋擾),再向佔用原公屋的男方發出遷出命令!結果男方在上訴不果後最終仍是要交出單位改住中轉屋!

由於這類問題涉及「人」去處理的關係,故不同的屋邨辦事處職員,會有不同的處理手法!有些人願意多走一步,但更多的卻是不願多做半點工作!這亦是坊間為何就同樣公屋問題卻會有不同答案的主因!

其實類似情況應該先向社署尋求援手,再由社署轉向房署作出推介!

社署職員回應女方的說法,也不能說錯!男方是戶主嘛!這便是不做不錯的典型官僚答案和作風了!故此要向社署明言,明白男方是戶主,但女方及子女有居住壓力,希望社署能向房署推介安排體恤安置!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6 15:45: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424000051KK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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