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緊急問題!!!請幫忙!!!!

2013-04-23 12:42 am
本人於本年1月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3月正式頒令,但1-3月的薪金因銀行被冷結而未能領取,公司改為出支票給我,現在已經4月,我把2月的薪金傳入了破產官給我準備的戶口,但我手頭上仍有3月的薪金支票,我應否在4月傳入銀行?傳入了會否被破產官認為我本月有錢餘?但的確我有銀行月結單證明我2 3月並沒有薪金傳入,然而若果可行的話4月的薪金再次傳入亦可以嗎?急!!救解答
更新1:

因為到現在破產官只和我說了債權人大會日期,而他叫我填一份聲明不要去,之後再等通知,到依家我都不知道應該做什麼,本來我打算把錢留著,等支出批好了,看情況把工辭了,再在最後一兩個月把錢存入,再找一份符合支出的工作,因為我希望付出和收獲相等一些,這方法可行嗎?  另外想問問照你這樣說我同一個月把3個月的收入一同傳入也應該沒問題吧~畢竟這些都是我3個月來的開支。。

更新2:

那我想知道如果再補充自己的支出,因為我單身家中又沒有弟妹,父母有工作,應該怎樣填用最大支出限

回答 (1)

2013-04-23 5:59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後緊急問題?

答:既然破產管理署已經替你準備了銀行賬戶,那你不妨將所有僱主發薪的支票存入和使用!

即如你自己所理解,你有兩個月無經原有賬戶轉賬發薪,僱主改為以支票的形式向你發薪!那有何問題呢?你既有工作自然有收入,這是署方必定知道和你也必定要如實申報的,根本無法隱瞞!

其實縱使你不將支票存入賬戶而直接提取現金去使用,一樣要如實向署方申報這事!最穩妥的做法,便是主動跟署方提出,說僱主改以支票形式發薪!這一說免去了自己瞞報的嫌疑(其實署方一定知祇是時間問題),亦請署方示下該如何處置和有否限制能動用的金額,總較你現在左思右想為好!

祇要你能夠證明這些存入的祇是你的月薪收入(如公司糧單,或跟聘用合約相符的薪金數額,或公司報稅紀錄等),那不會被署方誤認是其他非薪金的收入項目!

2013-04-23 16:14:09 補充:
債權人大會署方認為你無需出席,祇需書面確認這事便照辦吧!但你是否將支票存入及會否離職是兩回事,兩者無直接關係!
你要知道你有這幾個月薪金,祇要數目超過批出的生活費上限,便要將超額的部份上繳!不能以無工作為由留下自由,你祇能保留符合數目的那一份!署方對生活費的使用非你想象中一樣!
即使你無即時申報甚至將錢花光後果都一樣,署方日後必然會發覺你收到這幾個月的薪金!如有超額部份便會要求你退回,如你未能照辦便有機會被延長破產期和刑事檢控!
故一次過存入其實分別不大,重點是每個月的收入跟生活費的關係!假若日後釐訂給你的生活費,數目高於你的月薪那根本全數可以留用而無需上繳,若有部份超額便將該數目上繳便了事!

2013-04-23 16:14:27 補充:
但有時署方未必會要求你即時上繳,總之你事事無隱瞞並按對方的指示去辦便行!

2013-05-02 22:23:59 補充:
無所謂最大支出的!支出多少要合理不是你說多少便是多少!
當然你可以盡量將自認合適的支出項目申報,但署方會接納多少是另一個問題!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1: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422000051KK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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