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請教:有冇人可以解答離婚的問題?

2013-04-22 6:51 pm
真心請教:有冇人可以解答離婚的問題?

結婚差不多20年,育有一子,現17歲還在求學階段。大約15年前因想申請居屋問題,用奶奶的名義購置物業,當時奶奶奶已退休是由男方簽字負責供樓。因之前曾擁有物業供款年數大約七年左右。男方負責供樓,女方負責水、電、煤、兒子學費、書部費及兒子的醫療保險等什費。但供完樓之後,男方也有給予家用,但不多. 有時五百至二仟,但大多數根本一分錢也沒有。有時會返問女方借錢、女方依然需要負責水、電、煤、兒子學費、書部費及兒子的醫療保險等什費。大約前四至五年前,男方因買股票欠債問題申請破產,破產所需要費用也是問女方借取,但並沒有償還。其間有時也會問女方借錢,大部份也是沒有償還。

1. 請問按照以上的例子,女方是否有物業權呢? 離婚後,女方是否有權繼續居住呢?

2. 現女方比男方賺錢較多並擁有的現金相信也比男方多,請問是否需要和男方平均分嗎? 女方是否需要付贍養費給男方呢?

3. 如果兒子跟某一方,另一份是否需要付贍養費呢? 如要的話,是否只到兒子可以自立為止呢?

4. 男方曾問女方取身份證副本說是辦離婚手續。女方是否需要提供才可以辦理呢?
更新1:

是私人物業並非居屋,只是當時想以夫婦名義申請居屋才以奶奶的名義購置物業。物業從沒有轉名,由始至終也是奶奶名下。因購置物業時,奶奶已經退休並沒有收入,是需要由男方簽名負責擔保供款,這樣的話是否可以引用夫妻倆曾供款作理由去挑戰這個業權人身份呢?

更新2:

只有一個私人物業. 曾經有申請到居屋. 但未上樓前. 樓市下跌加上男方失業. 所以退訂並沒有上樓。

更新3:

是一家三口加上奶奶同住在私人物業

更新4:

因之前曾擁有物業供款年數大約七年左右 意思是未結婚前男方未到成年前用奶奶名義曾購置一個細單位。之後因有小朋友所以才轉購現有私人物業,因有之前的物業填補. 所以現有的私人物業供款只需七年。因水、電、煤費是用我戶口於網上激交的. 是否可算証明呢?

更新5:

首先多謝Alfred及cecimak 的意見. 現大約明白到自己的權益. 會先考慮清楚才作打算.

回答 (3)

2013-04-22 10:34 pm
✔ 最佳答案
1. 由於該物業是婚姻居所,且雙方都有各自負擔家庭開支,因此,雙方都有權益包括居住權利。至於離婚後,那方應該遷出或繼續居住或把它出售,則視乎自行協議安排,不能協議最後才交向法庭考慮。
2. 視乎雙方婚姻期間的角色貢獻及各自離婚後的經濟需要。原則上,法庭會以平分原則作起步再根據各自貢獻加加減減。一般來說婚姻期間維持時間越長,法庭較傾向平分原則,除非這個安排對任一方明顯構成不公。 女方是否需要付贍養費給男方…為財產分配的其中或另一個方式。同樣地,視乎財產分配作出後能否滿足其生活需要,及是否為公正合適。

3. 因為如果兒子跟某一方生活,那兒子的生活費便是該方生活費的一部份,該方的經濟需要因而大增,所以往往子女生活的一方都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如要的話,是否只到兒子可以自立為止呢? 法律期限為直至有關子女年滿18歲或全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遲者為準。即一般來來說直到大學畢業。

4.不用。身份證副本不用存檔(只箕存檔婚書正本),但雙方姓名必須準確填寫。對方可能打算請律師辦離婚手續才索取身份證副本供律師代為草擬文件核實訴訟雙方的身份。

2013-04-22 14:35:45 補充:
即使該物業粗是婚姻居所,是單方或雙方的投資物業也可因應情況被考慮作出分配。

2013-04-22 14:36:06 補充:
即使該物業不是婚姻居所,是單方或雙方的投資物業也可因應情況被考慮作出分配。

2013-04-22 14:37:46 補充:
只需存檔婚書正本

2013-04-23 10:45:49 補充:
那你意思是否說你們一家住居屋,那私人物業是以奶奶名義持有,實際由你先生用多年來收入供款 ?

因之前曾擁有物業供款年數大約七年左右。(供款所指是那一個物業,自住的居屋或是奶奶名下的私樓?)

男方負責供樓,女方負責水、電、煤、兒子學費、書部費及兒子的醫療保險等什費。(男方供款及女方負責離費分別所指那一個物業,自住的居屋或是奶奶名下的私樓?)

如果你意思是說你們一家住居屋,私人物業是以奶奶名義持有,實際由你先生用多年來收入供款。那事情很簡單,亦如我之前補充所說,該物業雖不是婚姻居所,但是由你先生用多年收入供款,因此也應列入考慮作出分配。

2013-04-23 10:45:53 補充:
除非你先生唔承認上述事實,否則暫時沒有必要向法庭申請聲明宣告你的權益。只須於婚姻訴訟中提出便足夠。

2013-04-23 10:52:44 補充:
再補充一點,即使就那個私人物業是以奶奶名義持有,只有你先生供款而你"沒有",你也應有若干權益。道理很簡單,你先生把收入用於供樓投資,而令家庭收入少左(你支付家庭開支的重擔大左),那你分享當他投資的權益是理所當然不過。

2013-04-23 14:47:57 補充:
清楚晒。其實你後婚姻維持咁耐,各自付出相當的貢獻,那個物業權益應會被雙方平分。

但你有冇離婚後的打算?

你要先跟你先生商量下離婚後的居住安排,例如那一方遷出/或把它賣了分錢雙方再另覓細面積的居所的可能? 子女贍養費等....要先考慮一下雙方的資產之下,如何維持雙方日後的生活。

因為這些安排涉及到子女的福利安排,離婚官司完結前要有定案。且越早有共識協議可縮短訴訟的時間及金錢及激烈官司有來的不必要磨擦。

2013-04-23 14:49:40 補充:
有需要可隨時考慮尋求(免費)家事調解服務,讓雙方全面地理性地認清楚及討論如何能作出對子女最佳的安排。

2013-04-23 16:24:12 補充:
我重覆多一次,其實你現在一家三口及奶奶同住的居所,係婚姻居所。一般來講,婚姻雙方應該就婚姻居所有若干權益,因為雙方都曾作出不同方面的貢獻(貢獻包括無論是否涉及金錢)。

簡單講,就算一直以來只得你先生一個人供樓,而你只負責洗衫煮飯,你的貢獻亦會被法庭接納,不會版被忽視。

所以你繳交水電媒雜費與一直做家務的貢獻都是同類貢獻。

2013-04-23 16:27:16 補充:
唔好意思...打錯勁多字,,,你應該明我意思吧 :)

2013-04-23 16:28:12 補充:
所以你繳交水電媒雜費與一直做家務的貢獻都是直接的貢獻之一。

2013-04-24 10:14:41 補充:
我重申多一次本人較早的意思:

除非你先生堅決提出層樓你係冇權益或你地不能就層樓既權益達成共識,否則暫時沒有必要另向入稟法庭申請聲明宣告你的權益,這類申請你可能須要到請律師(當然你可以自己攪),請律師費用最大約十萬都八萬走唔甩。

因此如果你先生甚至奶奶於婚姻訴訟中承認你當中的權益,不反對分配財產的時候把層樓的價值列入計算分配,那冇須要另行作出訴訟。

因為情況很簡單,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本人睇唔到有咩理據對方可以排除你對層樓有權益的事實。
原來是在下誤會了問題!請諒!

但在下對你能無需透過法律程序聲明業權下,便能成功取得該物業部份權益便無 Alfred Yiu 網友般樂觀了!

原因已另行回應,故不再贅了!
2013-04-23 6:16 am
Josephine 你好!對於離婚方面的問題,Alfred Yiu 網友經已作答,故在下不再重複!但對於居屋物業方面,在下有些意見想跟你分享一下!

首先你提及該居屋物業是以奶奶的名義去購買,請問事後可有將業權轉回你們兩人或其一呢?如無則雖然你夫妻兩人都曾有供款或支付相關支出,但仍不足以證明物業屬你們兩人所有!在房委會的角度和紀錄去看,居屋的註冊業權人仍是你的奶奶並未作出任何改變!

2013-04-22 22:16:48 補充:
故奶奶將名下居屋物業讓兒子夫婦居住,不屬婚姻居所的類別!母親讓新婚兒子居於名下物業不等同將物業送給他們,故怎會是婚姻居所!要是你們夫妻倆名下的物業,才有婚姻居所需要攤分權益的問題!如該居屋物業從來不是你們名下的,那怎能要求攤分業權呢?

要用夫妻倆曾供款作理由去挑戰這個業權人身份,便要透過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才能辦到!在高院未頒令裁定誰是居屋的實際業權人前,仍按房委會的紀錄中奶奶是居屋業權人去辦!那理論上你是難以對該居屋業權提出申索的!

2013-04-24 19:36:33 補充:
客氣!幫到你便好!!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3: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422000051KK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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