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差不多20年,育有一子,現17歲還在求學階段。大約15年前因想申請居屋問題,用奶奶的名義購置物業,當時奶奶奶已退休是由男方簽字負責供樓。因之前曾擁有物業供款年數大約七年左右。男方負責供樓,女方負責水、電、煤、兒子學費、書部費及兒子的醫療保險等什費。但供完樓之後,男方也有給予家用,但不多. 有時五百至二仟,但大多數根本一分錢也沒有。有時會返問女方借錢、女方依然需要負責水、電、煤、兒子學費、書部費及兒子的醫療保險等什費。大約前四至五年前,男方因買股票欠債問題申請破產,破產所需要費用也是問女方借取,但並沒有償還。其間有時也會問女方借錢,大部份也是沒有償還。
1. 請問按照以上的例子,女方是否有物業權呢? 離婚後,女方是否有權繼續居住呢?
2. 現女方比男方賺錢較多並擁有的現金相信也比男方多,請問是否需要和男方平均分嗎? 女方是否需要付贍養費給男方呢?
3. 如果兒子跟某一方,另一份是否需要付贍養費呢? 如要的話,是否只到兒子可以自立為止呢?
4. 男方曾問女方取身份證副本說是辦離婚手續。女方是否需要提供才可以辦理呢?
更新1:
是私人物業並非居屋,只是當時想以夫婦名義申請居屋才以奶奶的名義購置物業。物業從沒有轉名,由始至終也是奶奶名下。因購置物業時,奶奶已經退休並沒有收入,是需要由男方簽名負責擔保供款,這樣的話是否可以引用夫妻倆曾供款作理由去挑戰這個業權人身份呢?
更新2:
只有一個私人物業. 曾經有申請到居屋. 但未上樓前. 樓市下跌加上男方失業. 所以退訂並沒有上樓。
更新3:
是一家三口加上奶奶同住在私人物業
更新4:
因之前曾擁有物業供款年數大約七年左右 意思是未結婚前男方未到成年前用奶奶名義曾購置一個細單位。之後因有小朋友所以才轉購現有私人物業,因有之前的物業填補. 所以現有的私人物業供款只需七年。因水、電、煤費是用我戶口於網上激交的. 是否可算証明呢?
更新5:
首先多謝Alfred及cecimak 的意見. 現大約明白到自己的權益. 會先考慮清楚才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