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說的應該是「釋字」,全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般例如講到司法院大法官第243號解釋,就會說釋字第243號。
聲請要件如下,有點複雜請您斟酌著看: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Q1: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哪幾種類型?
A: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Q3: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2013-05-04 23:04:10 補充:
那也應該是譯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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