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板大您好:
一、按「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民法314條及保險法116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因此,可以知道通訊地址的變更可能牽涉到債務清償地、停效前的催告地 。且變更通訊地址,需要保險人之承諾,始生效力。
三、次按保險法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愚見以為,與其去管保險公司要幾天的工作天,不如先知道底限在那裡,依保險法第56條之規定,此變更於10日即會擬制生效,不管保險公司高不高興、願不願意,都會生效,差別只在於舉證責任的問題而已。
五、變更通訊地址,牽涉到債務履行地、為往取或是赴償債務、催告地…等法律效果不得不甚,當然可以盡快追到手會比較好,但,若超過10天,產生糾紛時,我想保險法56條提供了一條路,提供板大參考。
六、個人在處理變更地址時,亦會保留相關證據,因為保險業的素質不一,有業務員會專程送,或許二天就好了、有業務員會拖很久、也有保戶會親送,不一而足,但,同樣的地方,送出去後的10日內,就會擬制承諾(視為變更完成)。
七、供參!只作自己能掌握的事,行政流程,我看的很淡!tony
2013-04-21 19:29:43 補充:
所謂舉證責任,我舉個例子,個人原本的住所為A,後來變為B,但,因保險公司疏失未變成B,未來保險公司因為本人未繳錢要進行催告,此時,若向A地催告,我可以主張催告不合法,催告無效,保險公司一樣要負理賠責任。
在此案中,若本人無法舉證當初有作過變更,且已擬制承諾,那我就無法主張上述的法律效力。
所以,重要性可想而知!tony
2013-04-21 19:32:26 補充:
舉證責任是指敝人需提出證明敝人確實是住在現通訊地址嗎?
回答:不是,約定一個地點,並不代表你一定要在那個地方,只不過後續的法律效果,皆依約定的為主。
申請更改通訊地址超過十天沒有被否決視同保險公司接受敝人申請的意思表示?
回答:是,所以我可以證明我有送件,且過了10天,我是不管保險公司的快慢的。
以上供參!tony
2013-04-22 14:01:13 補充:
另外,造成板大延後選答一事,敝人深感抱歉!
tony